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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指导:刑诉复习笔记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21日
刑诉复习笔记
第一章:刑事诉讼法概述
第二章: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
1. 注意:法院没有搜查权,没有侦查权。6种机关(公安、国安、监狱、军队、缉私、检察)享有侦查权。[侦查、检察、审判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
2. 程序无效,二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非法言词证据排除。[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3.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注意“没有权力机关”。[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
4. 上下级法院:监督与被监督关系。上级法院监督下级法院的三种方式:二审、再审、死刑复核。注意:下级法院请示、汇报等行为,违背了司法独立精神。上级法院不能知识下级法院。审判独立,主要指法院独立。
5.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立案、侦查、审判、执行)。
6. 检察院的三重领导:同级人大以及人大常委会,上级检察院,最高检察院。(注意司法文书中的标点符号正确书写,字数要足够,正确的放在前面、模糊的放在后面,突出关键词)
7.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整个诉讼阶段,有权获得法律帮助 ,公检法有保障的义务。
8.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疑罪从无]。定罪权只能由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定罪权统一,体现在四个方面:1,废除检察院“免予起诉”2,区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称谓3,证据不足不起诉4,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
9. 重点掌握:具有法定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经过了追溯时效的;3,经特赦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6,其他按照法律规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
10.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侮辱、诽谤、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侵占。
11. 二审,对于程序严重违法,裁定发回重审。
第三章: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1. 注意,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没有上诉权,只有请求抗诉权和申诉权。——被害人
2. 自诉案件的范围:1,告诉才处理2,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但检察院和公安局不予受理(注意,此种情况下,需要不予受理书面决定)。——自诉人
3.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注意司法文书)。
4. 诉讼代表人的前提:单位犯罪。注意,对于诉讼代表人仅仅能使用拘传这种强制方式。诉讼代表人由检察院确定。座席:审判台前左侧。
5.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审查起诉的材料:1,如果没有违法犯罪行为,书面说明理由,退回公安机关2,犯罪嫌疑人错误,书面说明理由,退回公安机关。(程序倒流)。对于检察院的自侦案件:撤销案件。
6. 注意诉讼参与人不包括书记员。(包括鉴定人、翻译人、勘验人、公检法——6类)
7. 法定代理人:范围,父母、养父母、监护人、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代表;对象:限制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产生依据:法定;权利:有独立的上诉权,但人身性质的不能代替——如最后陈述权。
8. 诉讼代理人:被害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法定代理人都可以委托,另外,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委托。
9. 证人优先,保护证人及近亲属的安全(注意,没有保密的义务),证人需要如实作证,否则构成伪证罪。注意,证人与见证人不同。见证人不是证人。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注意:在民法中,祖父母、孙子女是近亲属,在刑法中不是。
10. 生理上、精神上存在缺陷或者年幼、不能明辨是非、不能正确表达——不能作证人。
11. 证人不能旁听,但是正人可以对质。禁止诱导性询问,禁止侮辱、威胁。
12. 与本案有关的人,有入世作证的义务。不享有沉默权。
13. 鉴定人和翻译人:产生方式,指派或者聘请;费用,区分老外和少数民族。注意:医生、诊断结论(不)。
14. 报复陷害为特殊主体;诬告陷害为一般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不包括财产权利)案件由人民检察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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