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额犯问题
所谓数额犯,就是指需要以一定的数额或数量作为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的犯罪行为。刑法典中很多法条都规定某一违法行为成立犯罪,都要求数额(量)较大等,还有因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不同而导致适用不同的量刑幅度,一般说来,在这种考试中要求大家掌握的仅限于刑法典明确规定的量刑起点是多少,即涉及罪与非罪的界限问题,故很重要。而对一些司法解释中所规定确定不同法定刑档次的数额(量)较大、巨大、特别巨大标准不要求必须掌握,那是法官在具体定罪量刑时才要考虑的;但对于常见多发性罪行的数额问题还是需要记忆的,如盗窃罪,因盗窃的数额不同,决定了不同的法定刑幅度,从而影响追诉时效的选择,这尤其在案例分析题时体现的更为明显。
这里仅归纳立法上以及司法解释中比较重要的影响定罪与否的数额问题(即所谓的“起刑点”问题)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罪、偷税罪、逃避欠缴税款罪、盗窃罪、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等数额标准:
1、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140条),同时,注意根据2001年4月9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2款规定:伪劣产品尚未销售,但货值金额达到第140条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2、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偷逃应缴税额5万元以上(153条,注意:第151、152条等规定的走私武器、弹药、珍贵文物、淫秽物品等违禁品的走私犯罪原则上是没有数额限制的);
3、 偷税罪——偷税数额占应缴税额的10%以上且偷税税额在1万元以上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两次以上行政处罚而又偷税的(201条);
4、 逃避欠缴税款罪——欠缴税额达1万元以上的(203条);
5、 盗窃罪——根据97年11月最高法院《关于盗窃案件的司法解释》盗窃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两种情形:数额较大以500—2000元为起点、数额巨大以5000—2万元为起点、数额特别巨大以3—10万元为起点;(不同的数额可能涉及追诉时效的不同)多次盗窃的含义是指一年内入户盗窃或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
6、 非法持有毒品罪——鸦片200克、海洛因、冰毒10克以上(348条);注意:347条规定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无论毒品的数量多少,都构成犯罪,另外注意根据第357条规定,毒品犯罪中毒品是不以纯度折算;
7、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种植罂粟500株以上(351条);
8、 贪污罪、受贿罪——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或者虽然不满5000元但情节较重的也可构成犯罪,而因贪污、受贿判处死刑的要求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383条);
9、挪用公款罪——三种行为方式中,“进行非法活动”以5千元至1万元为起点,而另外两种方式以1万元为起点(最高法院1998年4月6日《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