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95条 第1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10万元;经常与贪污、受贿数罪并罚
第2款…………………隐瞒境外存款罪 数额较大(10万元)
如果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又不能说明来源的,以第1款罪追究。
第396条 第1款…………………私分国有资产罪 数额较大(10万元)
如果是单位领导或经管的少数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秘密私分国有资产,以共同贪污罪论处。
第2款…………………私分罚没财物罪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
性质上是法人犯罪,其刑事责任及于直接主管和直接责任人。
第九章 渎职罪
第397条……………………………滥用职权罪 重大损失;且徇私舞弊的,加重处罚;过失
玩忽职守罪 同上
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巨额外汇被骗或者逃汇的,本罪。
第398条……………………………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情节严重;非国家机关人员酌情处罚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同上
第399条 第1款…………………徇私枉法罪 司法工作人员 (307条)
①对明知无罪的人而是他受追诉,②对明知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③在刑事审判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
第2款…………………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情节严重
负有审判职责的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了毁灭、伪造证据的手段,视为牵连犯,以本罪论处。
第3款…………………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 重大损失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同上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构成受贿罪,又犯本条各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400条 第1款…………………私放在押人员罪 司法工作人员
第2款…………………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同上;严重后果。
第401条……………………………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司法工作人员
第402条……………………………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犯罪主体是行政执法人员,包括公安、工商、税务、海关、检疫等;情节严重。
第403条……………………………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 故意
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合法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上级部门强令实施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本罪处罚。
第404条……………………………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重大损失
第405条 第1款…………………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 同上
第2款…………………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 收受贿赂,数罪并罚;重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