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卷一>刑法

司法考试生死之战·刑法篇(二)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29日

正解思路:该题不仅 2000 年出过,在 2003 年又以原题出现了一次。所以自首与立功的认定与处罚原则,考生也应该好好掌握。此题的解答思路如下:

首先,某甲自首成立。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某甲是因盗窃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自己如实供述了诈骗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

第二,某甲应认定立功情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犯罪分子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归案的,应认定为立功。

第三,某甲虽然既有自首又有立功表现,但是,其立功不属于重大立功,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只有既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才能依法“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所以选项 A 、 B 都应排除。

第四,某甲的自首情节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某甲诈骗 4 万元,不属犯罪较轻,故此,选项 D 亦应排除,选项 C 才是正确答案。

举一反三: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自首和立功进行了更具体的说明,考生对此解释应当有全面的理解。

2. 在我国刑法总则当中有不少对具有悔改情节、主观恶性不深或者刑事责任年龄、能力有所限制的犯罪分子进行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规定,考生应当一并掌握。

(三)数罪并罚

( 2002 .卷二.多. 33 .)陈某在街上趁刘莱不备,将其手机 ( 价值 2590 元 ) 夺走。随后陈某反复使用该手机拔打国际长途电话,致使刘莱损失话费 5200 元。一周后,陈某将该手机丢弃在某邮局门口,引起保安人员的怀疑,经询问案发。下列有关此案的说法中,哪些是不正确的 ?

A 对陈某的行为以抢夺罪从重处罚即可

B 对陈某的行为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即可

C 对陈某的行为以抢夺罪与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

D 对陈某的行为以抢夺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实行数罪并罚

参考答案: ABD

本题考点:一罪与数罪的认定

正解思路:在认定犯罪分子的行为属一罪还是数罪时,应把握这样的前提:一是一人犯数罪,数罪有同种数罪与异种数罪的区别,前者除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或者又犯新罪与前一个判决所认定之罪为同一个罪名以外,一般不适用并罚原则,而作为量刑的从重处罚情节考虑;后者则要适用并罚的原则。二是犯罪分子所犯数罪发生在判决宣告以前或者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三是对犯罪分子所犯数罪分别定罪处刑,执照刑法所规定的并罚原则决定应执行的刑罚。

在本案当中,陈某实施了数个行为,先是抢夺刘的手机,然后是用刘的手机盗打电话,使刘损失 5200 元,而且其行为不属于吸收、牵连犯,应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和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认定为抢夺罪和盗窃罪,进行数罪并罚。

( 2003 .卷二.多. 36 .)下列哪些犯罪行为,应按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理?

A 拐卖妇女又奸淫被拐卖妇女

B 司法工作人员枉法裁判又构成受贿罪

C 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又杀人

D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又强奸被组织人

参考答案: CD

本题考点:分则条文当中对于某些行为按照一罪或者数罪处理的情况

相关阅读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