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刑法概说
一.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1.刑法的基本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
要求:法定性,合理性,明确性。
运用:一男一女在公园乱搞,但不能按犯罪处罚,即考罪刑法定原则;
伪造中央领导同志的题词,即法无民文规定不为罪;
伪造医疗单位的节育证明(伪造企业事料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公文和证件不为罪)。
例1:以和平、诱骗的方式,拐卖成年男子。根据目前的刑法,该行为不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而是无罪。例2:老板卷款而逃,民工不能拿到工资而自杀。老板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不构成犯罪。
(2)罪刑相适应原则:
理解:要求刑罚的轻重和罪(已经发生的客观的犯罪事实及其危害)、责(犯罪人主观方面的情况和恶性)相称;
刑法考虑未来情形的,如未成年人,累犯,则为责。
考察方式: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未成年人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这体现了什么基本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3)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1)平等适用刑法原则是宪法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刑法中的具体体现;
2)该原则适用的范围讲的是适用刑法的问题,而不包括立法问题;
3)包括定罪平等、量刑平等、执行刑罚平等。
2.刑法的空间效力:
属地为主,其他原则为辅的综合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