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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笔记:第五章故意犯罪形态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31日
四、犯罪预备

犯罪预备,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有犯罪预备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的,是预备犯。

例如:两人抢劫商店,开门进入后见店里很多人搓麻,则持刀呆在那里,被人扭送公安机关,此应当为犯罪预备,因为他们还未暴力危胁、恐吓,若拿刀喊都别动时,构成未遂;

四人持刀抢劫出租车,被司机怀疑,开到检查站,警察询问则知是要抢劫,因此是抢劫的预备,不应为未遂;甲去乙家杀人,在路上肚子疼,没有去成,是为犯罪预备。

(一)特征

1、主观上,为了实行犯罪;行为人具有为便利实行、完成某种犯罪的主观意图。

2、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准备工具、制造条件)。

准备工具,指准备为实行犯罪使用的各种物品,如为杀人而购买刀、枪、毒药。制造条件,指为实行犯罪制造机会或创造条件,如①进行犯罪前的调查;②排除实行犯罪的障碍;③前往犯罪现场或者诱骗被害人赴犯罪地点;④跟踪或者守候被害人;⑤勾引共同犯罪人;⑥商议或者拟定实施犯罪的计划等。

3、未能着手实行;

4、因意志意外的原因:张三为杀人而准备了大量的毒药,尚未投放即被告发。李四埋伏在路旁伺机拦路抢劫,未遇到被劫者即被警察抓获。

着手例子:如举枪杀人,举枪是着手;刀杀,举刀要杀是着手,提刀跟踪是预备;毒杀投毒是着手,买药、寻找投放的时机和地点是准备行为;盗窃,在手伸出正要偷是着手,若踩点是预备;入室盗窃,开始扭门撬所是着手;柜台展示的东东,伸手接近是着手;超市出收银台是既遂。

两人商量第二天劫机,仿真手枪、机票都买了,晚上一人投案自首,另一人被抓,则另一人是预备犯,留下的问题是投案自首者算什么?犯罪中止

(二)犯罪预备与犯意的表示

犯意,没有外在的行为,不是犯罪预备。

(三)犯罪预备的刑事责任 

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的区别:是否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例如杀人的实行行为是剥夺生命,而为杀人的准备活动,如,买刀、磨刀,寻找毒药,跟踪守候等,就是预备行为。实质的区别在于:能否直接侵害法益。例如买刀、磨刀,寻找毒药等行为本身,不可能致人死亡。相对于故意杀人罪而言,这仅仅是预备行为。再如,盗窃罪的实行行为是秘密窃取;而此前“踩点”、练习扒窃技能、准备工具,属于预备行为。抢劫的实行行为是暴力、胁迫取财;在此前,蹲点守候、尾随、接近被害人等行为,属于预备行为。

但是,如果行为人实行了某一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即使是为实行另一犯罪作准备的,也是实行行为。例如为杀人而制造枪支或者偷窃枪弹的,其行为本身属于非法制造枪支罪或者盗窃枪支罪的实行行为。如果行为人盗枪之后又使用该枪支杀人的,有2个实行为(盗窃枪支和故意杀人),构成2个罪:(1)盗窃枪支罪;;(2)故意杀人罪。相反,如果行为人买刀然后又使用该刀杀人的。只认为是一个实行行为、一罪。因为刑法中没有规定“买刀罪”。“买刀”不是实行行为而是预备行为。

五、犯罪未遂(重点)

(一)特征

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同犯罪预备相区别

着手:有没有指向、逼近具体的被害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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