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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笔记:第十四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来源:233网校 2006年8月1日

第十四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一、共性问题

1、本章的罪容易形成特殊累犯;2、都要适用剥夺政治权利

二、具体问题

(一)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107条):本质上帮助犯,但是单独定罪

(二)叛逃罪(109条):

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加重: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时间:在履行公务期间;有"危害、威胁国家安全"的行为;

应和普通的偷越国边境的行为相区别。如某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为了经济的目的偷越国境, 则不应按叛逃罪论处。

(三)间谍资敌罪

1、间谍罪:

①参加间谍组织;②接受间谍组织极其代理人的任务;

③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不要求明知敌人是间谍组织)

与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罪的区别:对象是境外的机关、组织或者个人。

2、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司法解释有关情报的解释-只要行为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关系国家重大利益的视为明知或应知)

(1)对象:境外组织、机构和个人;(2)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

(3)境外组织本身是间谍组织,但行为人不知道,定这个罪

区别: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它们不包括情报;

非法持有绝密、机密的国家文件、资料、物品罪,只涉及绝密、机密;

通过互联网把国家秘密发给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的以本罪论处;

通过互联网散布国家秘密的以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论处。

考点:涉及国家重要机密行为为客观方面表现的犯罪。

区别:一、刑法111条规定的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节罪中提供的对象是境外的机构、组织或者个人。

二、398条规定是泄露国家机密罪所提供的对象是境外的有关人员。

三、间谍罪中提供国家秘密的对象是具有间谍性质的组织。

3、煽动分裂国家罪

以造谣、诽谤或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行为犯,有行为即既遂);

如果非法出版物中带有煽动分裂国家的内容的,则按"煽动分裂国家"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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