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题目:
甲和乙合谋盗窃一电器仓库,由乙先配制一把“万能钥匙”,数日后,乙将配制的钥匙交给甲,二人约定当晚12点在仓库门口见面后行窃。晚上,乙因害怕案发后受惩,未到现场。而甲如约到现场后,因未等到乙,便用“万能钥匙”打开库房,窃得手提电脑二部,价值人民币2万元,销赃后得赃款13000元。事后,甲分300元给乙,乙推脱后分文未取。乙的行为属于下列哪个选项?
A 不构成犯罪
B 构成盗窃罪,但属于犯罪中止
C 构成盗窃罪 ,但属于犯罪未遂
D 与甲一起构成盗窃既遂
解析:本题是共同犯罪与犯罪形态纠缠在一起的问题。解答的要点是:1.乙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和行为。乙明知甲盗窃,为其配制了一把钥匙,主观上有犯罪的故意,客观有帮助他人犯罪的行为,仅此足以构成实行犯的帮助犯。2.乙退出了犯罪实行,即主动退出了与甲共同到现场盗窃作案。因此乙没有共犯的实行行为,不是实行犯。3.乙虽然退出了犯罪的实行,但是没有撤回自己给甲的帮助,并且其帮助行为(配钥匙)为甲犯罪实行提供了便利,构成甲盗窃的帮助犯,即从犯。4.乙缺乏共同犯罪中单独成立中止的有效性。乙没有与甲一起盗窃仓库,是单独退出了犯罪的“实行”,也可以说是自动中止了犯罪的实行。但是并没有中止其帮助行为(甲手中的钥匙),并且被帮助人甲利用帮助,完成了犯罪。乙缺乏共同犯罪成员单独成立犯罪中止的有效性,不成立中止。5.共犯形态的从属性。在共同犯罪中,帮助犯、教唆犯因为不参与犯罪的实行,所以他们是犯罪未遂还是既遂、中止、预备犯,取决于实行犯的进展,或称从属于实行犯的进度。实行犯将犯罪进行到既遂的,其他共犯人也是既遂;实行犯未遂的,其他共犯人也是未遂;实行犯自动中止的,效力只及于实行犯本人,不及于其他人。因此其他共犯人成立犯罪未遂。6.乙拒绝分赃,只是一个干扰,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对本题理解的关键是:1.不妨先假设乙没有和甲商定参与犯罪的实行(一起偷仓库),仅仅是应甲请求,为其配制了一把钥匙,供甲偷仓库使用。仅仅是这样的事实,就可以认定乙是甲的共犯(帮助犯)。至于说,商量好了一起去作案又主动放弃了,这只是放弃实行的问题,其帮助行为是存在的,也没有被放弃,并对犯罪起到了作用,这样你就不会认为不构成犯罪或是犯罪中止了。2.如果乙不仅放弃了实行,而且也有效撤回了帮助(从甲处拿回提供的钥匙)是可以成立中止的。如果作更严格的要求,甚至必须积极阻止甲犯罪既遂,才认为具备有效性,能单独成立中止。
对本题容易产生误解在于,注意到乙退出实行,忽视了乙没有退出帮助,注意到乙没有实行行为,忽视了乙有帮助行为。
答案: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