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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刑事法笔记第九章

来源:233网校 2006年8月15日

一、主刑

(一)有期限的主刑

1、期限

1)有期徒刑,6个月以上15年以下,超过15年至20的是数罪并罚,死刑和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 缓刑1年—5

2)拘役,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并罚不超过1;缓刑2月—1

3)管制,3个月以上2年以下,并罚不超过3

2、折抵

1)剥夺自由羁押一天抵一天;(2)限制自由即管制羁押一天抵两天

3、刑期起算点: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

4、权利义务关系

1)劳动和报酬

管制,同工同酬;拘役,酌量发给报酬;有期、无期,必须劳动

2)政治权利

管制即使没有被判剥夺政治权利,也没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权利;

拘役、有期徒刑政治权利有缺陷

(二)死刑

1、死刑的限制

1)适用的条件:罪刑极其严重

2)对象的限制: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①包括不适用死缓

②未成年人是犯罪的时候不满18

补充:审判时不满18周岁的人不公开审理

例:某甲17岁时杀人,2年后抓捕归案。某甲不适用死刑,可以公开审判。

③怀孕的妇女是审判的时候怀孕;

④审判是指从立案到执行的整个过程;

手段非法导致怀孕也不适用死刑。

⑤如果在审判时流产的:

人工流产,一律视为怀孕;自然流产,一般视为怀孕,有例外

例:检察院对某甲以走私毒品罪起诉,在这期间某甲自然流产,后检察院发现她不构成此罪,但还发现她有故意杀人的罪行,于是有起诉她故意杀人,此时她可以适用死刑。

3)程序上的限制

4)执行制度的限制,可以缓期执行

2、死缓

死缓的结局

①刚开始执行就故意犯新罪,当时就可以申报立即执行;如果刚开始执行就立功的,需要等2年考验期满在减刑。

②如果犯重大责任事故罪等过失犯罪不能立即执行死刑

2年期满后故意犯罪的,不执行死刑,应数罪并罚

④核准的徒刑应从2年期满后

二、附加刑(可以适用两个附加刑)

并处:同时适用主刑和附加刑

(一)罚金(对犯罪的单位只能单处罚金。)

1数额:最低限不少于1000,未成年人不少于500

2随时追缴制度: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3减免缴纳制度: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4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二)剥夺政治权利

1、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刑法第54

a.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b.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c.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d.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2、适用对象

必须附加:①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终身);②危害国家安全的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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