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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刑事法笔记第一章

来源:233网校 2006年8月15日
第一章  刑法概说
一.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1.刑法的基本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
要求:法定性,合理性,明确性。
运用:一男一女在公园乱搞,但不能按犯罪处罚,即考罪刑法定原则;
      伪造中央领导同志的题词,即法无民文规定不为罪;
伪造医疗单位的节育证明(伪造企业事料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公文和证件不为罪)。
例1:以和平、诱骗的方式,拐卖成年男子。根据目前的刑法,该行为不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而是无罪。例2:老板卷款而逃,民工不能拿到工资而自杀。老板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不构成犯罪。
(2)罪刑相适应原则:
理解:要求刑罚的轻重和罪(已经发生的客观的犯罪事实及其危害)、责(犯罪人主观方面的情况和恶性)相称;
刑法考虑未来情形的,如未成年人,累犯,则为责。
考察方式: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未成年人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这体现了什么基本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3)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1)平等适用刑法原则是宪法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刑法中的具体体现;
2)该原则适用的范围讲的是适用刑法的问题,而不包括立法问题;
3)包括定罪平等、量刑平等、执行刑罚平等。
2.刑法的空间效力:
属地为主,其他原则为辅的综合原则。
(1)对国内犯的适用原则—属地管辖原则(补充原则:旗国主义):
a.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b.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c.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例:我国一艘轮船上有一名工作人员为北朝鲜青年,在该轮船开到美国纽约港口,这时,该青年向美国岸上的一名青年进行挑衅,美国青年开枪射击,当场将该北朝鲜青年打死在轮船甲板上。问题:对于美国青年的犯罪行为,是否适用我国刑法?适用哪一个管辖原则?答案:可以;属地管辖原则。
(2)对国外犯的适用原则:
a.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属人管辖)
b.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保护管辖)
c.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普遍管辖原则,国际法上的罪行,如毒品、劫持民用航空品、跨国贬卖妇女儿童、跨国破坏文物、恐怖主义、战争和人道灭绝种族等等,要么起诉,要么引渡回国,对传统管辖的补充作用)
注意:对于国际列车上的犯罪,根据双边协定处理,由最初到达地或目的地法院管辖。
“某国公民李某曾在国外多次进行贩毒活动,并曾被其所属国通缉。某日,李某到我国境内旅游被拘捕,李某即以非中国公民,也未在中国境内犯过罪为由提出抗议。我国依法可以对李某采取下列措施:
A.遣送所属国;B.立即驱逐出境; C.由我国司法机关审判;D.通报其所属国实行引渡。本题答案是C.D.。就是对国际犯罪适用普遍管辖原则的实例。
d.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e.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外交管辖)
例:美国驻华使馆的一名武官在郑州酒后驾车,撞死一人:
A、适用我国刑法,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B、应由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C、应适用驱逐出境
D、以上均不对
答案D。
3.刑法的时间效力(1949.10.1—1997.9.30旧法,1997.10.1新法)
从旧兼从轻原则(例外:当事人逃避追捕或行为延续至今)原则上按行为时的法律。
只适用于未决案,包括提起再审的案件;
新法和旧法规定一致的,适用行为时法;
行为由新法生效前继续到生效后的,适用新法;
注意:
关于追诉时效的规定;酌定减轻的规定;假释条件的规定:累犯和暴力犯罪,10年以上不得假释;缓刑、假释的撤销事由的规定;它们原则上没有溯及力(原因,新法重于旧法)。
在押人员以自首的规定,立功的规定,特殊假释,则可以适用于新刑法的规定。
累犯:新法重于老法。若行为人两个行为均在97.10.1年以前,则按老法,若一个在前,一个在后,则适用新法。
4.刑法分则法条竞合原则:以特殊法条优于一般法条为原则,重罪优于轻罪为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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