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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事诉讼重点难点专题十二

来源:233网校 2006年8月17日
专题十二:审判监督程序  
(一)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 
结合一审、二审、死刑复核程序进行对比。 
(二)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 
1、 当事人的申诉: 
(1) 申诉与上诉的区别; 
(2) 申诉的理由; 
(3) 人民法院受理申诉后,应在3个月内作出决定,最多不得超过6个月; 
2、 有权发动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 
(1) 各级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 
(2) 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 
(3)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检察院; 
3、 发动审判监督程序的方式: 
(1) 决定再审; 
(2) 指令再审; 
(3) 决定提审; 
(4) 检察院抗诉; 
(三)再审案件的审理: 
1、 重新审判的程序: 
(1) 再审; 
(2) 提审; 
2、 重新审判的结果: 
(1) 维持原判; 
(2) 改判; 
3、 重新审判的期限: 
(1) 重新审判应当自做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需要延长的,不得超过6个月; 
(2) 需要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的,应当字接受抗诉之日起1个月内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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