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卷一>刑法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重点难点专题十一

来源:233网校 2006年8月17日
专题十一:二审程序 
(一)二审程序的启动:
1、 上诉权的主体:
(1) 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2) 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3) 经被告人同意的辩护人、近亲属;
(4) 附带民事事实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2、 抗诉主体:
(1) 一审法院的同级检察院及其上一级检察院;
(2)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法院一审判决的,可以字收到判决书后5日内,请求检察院提出抗诉,是否同意由检察院决定;但被害人无权提出上诉。
3、 上诉、抗诉的理由:
(1) 上诉不需说明理由,不服即可;
(2) 抗诉需检察院认为法院的裁判有错误;
4、 上诉、抗诉的期限:
(1) 不服判决的上诉、抗诉期限为10天;
(2) 不服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限为5天,都从收到到裁判书后的第二日开始计算。
5、 上诉、抗诉的方式和程序:
(1) 上诉可以书面也可以口头提出;抗诉要制作抗诉书;
(2) 上诉既可通过原审法院提出,也可直接向二审法院提出。
(二)二审的审判原则:
1、 全面审查原则:
(1) 既要对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进行审查,又要对法律进行审查;
(2) 既要对上诉、抗诉的部分审查,又要对未上诉的部分审查;
(3) 在共同犯罪中,不管被告人是否上诉,全部审查;
(4) 对于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全案进行审查;
(5) 既要审查实体,也要审查程序。
2、 上诉不加刑原则:
(1)“上诉”仅指被告人一方的上诉,如果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不适用;
(2)“不加刑”应全面理解。
(三)二审的审理程序:
1、 审理方式:
(1) 开庭审理;
(2) 调查讯问方式:经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2、 审理结果:
(1) 维持原判;
(2) 改判;
(3) 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3、 审理期限:
(1) 一般是1个月,至迟不能超过1个半月;
(2) 有刑事诉讼法第126条情形之一的,经高级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1个月;
相关阅读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