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卷一>刑法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重点难点专题九

来源:233网校 2006年8月17日
专题九:审查起诉程序 
(一)审查起诉:
1、 审查起诉的内容:
(1) 审查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是否正确;
(2) 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3) 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4) 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5) 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2、 审查起诉的要求:
(1) 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应与法院审判管辖相适应;
(2) 讯问犯罪嫌疑人是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必经步骤;
(3) 检察院应当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人的意见;
(4) 补充侦查。

(二)提起公诉:
1、 提起公诉的条件:
(1) 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
(2) 证据确实、充分;
(3) 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4) 形式上应制作起诉书。
2、 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可以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三)不起诉:
1、 不起诉的种类:
(1) 绝对不起诉: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2) 相对不起诉: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案件,“可以”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3) 存疑不起诉: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2、 不起诉的效力:
(1) 无罪推定原则,任何人在被人民法院最终认定有罪之前都不得确定有罪。所以,一个人被不起诉后,应处于无罪的地位,如果犯罪嫌疑人仍在押的,应立即释放;
(2) 对扣押、冻结的物品、款项,应立即解除扣押冻结;
(3) 公安机关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向同级检察院申请复议;对复议后的决定仍不复,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请复核;
(4) 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7日内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也可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5) 被不起诉人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7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相关阅读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