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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事诉讼重点难点专题八

来源:233网校 2006年8月17日
专题八:侦查程序

(一)侦查的原则:
侦查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几项原则:
(1)迅速及时;(2)客观全面;(3)深入细致;(4)依靠群众;(5)遵守法制;(6)保守秘密。

(二)侦查措施:
1、 讯问犯罪嫌疑人:
(1) 由侦查人员进行,其他主体不可进行;
(2) 讯问时应当首先讯问是否有犯罪行为;
(3) 讯问时出示证件;
(4) 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有翻译在场;
(5) 应作讯问笔录;
(6) 严禁刑讯逼供;
(7) 犯罪嫌疑人在第一次被讯问或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聘请律师。
2、 询问证人、被害人:
(1) 询问证人不能另行指定其他地点;
(2) 询问正如应当个别进行;
(3) 询问不满18岁的证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3、 勘验、检查:
(1) 现场勘验;
(2) 物证检验;
(3) 尸体检验;
(4) 人身检查:检查妇女身体,应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5) 侦查实验:要经公安机关批准,不能有伤风化或造成危险;
(6) 检察院有权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并可派人参加。
4、 搜查:
(1) 搜查的对象可以是人身、物品、场所;
(2) 要出示搜查证;
(3) 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5、 鉴定:
(1) 选定鉴定人的方式:聘请和指派;
(2) 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6、 通缉:
(1) 只有公安机关才能采取;
(2) 通缉的对象只能是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 
(三)侦查终结:
1、侦查终结的条件:
(1)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2) 写出起诉意见书;
2、侦查终结后的处理:
(3) 移送审查起诉;
(4) 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撤消案件,立即释放。
3、 补充侦查,主要包括两种情况:
(1) 检察院审查起诉,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案件,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应在1个月内完毕,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
(2) 法庭审判过程中,检察人员发现需要补充侦查的,提出延期审理的建议,应在1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
(3) 检察院审查批捕后,应作出批准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不能退回补充侦查。
4、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基本与公安机关的侦查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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