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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事诉讼重点难点专题六

来源:233网校 2006年8月17日

2、 拘留的程序:
(1) 拘留后应当在24小时内进行讯问;
(2) 拘留后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其家属或所在单位,除非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
(3) 拘留的期限:第一,一般为1-4日,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3日;第二,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可以延长至30日;第三,加上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这样居留最长期限为14日或37日;第四,检察院拘留的期限一般为10日,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4日。
3、 注意区分三大拘留:刑事拘留、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的区别。
(六)逮捕:
1、 逮捕的条件:
(1) 证据条件: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要注意“有证据证明”的含义。
(2) 刑期条件: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3) 社会危险性条件: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2、 逮捕的权限:
(1) 批准逮捕权:检察院;
(2) 决定逮捕权:法院、检察院;
(3) 执行逮捕权:公安机关。
3、 逮捕的程序:
(1) 应在逮捕后24小时内进行讯问、在无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的情况下,通知其家属或所在单位。
(2) 注意逮捕变更的几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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