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证据的“三性”:
1、 客观性:证据不能是虚假的,不真实的;
2、 关联性: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联系;
3、 合法性:(1)符合法定的证据形式;(2)法定的主体进行收集;(3)收集证据的手续合法
(二)证据的种类: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证据一共包含以下7种:
1、 物证:以外部特征、物质属性、存在状况来证明案件事实;
2、 书证:以内在的思想内容证明案件事实。*注意书证与物证的区别,在2002年司法考试中,即考到了这一知识点。
3、 证人证言:(1)证人的资格:第一,知道案件事实;第二,能够辨别是非,正确表达意志;(2)证人证言应是的案件事实的客观表述,不能搀杂主观的评价。
4、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对案件事实的说明,具有真实和虚假的两面性;
5、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1)具有两面性;(2)单独口供不能定案。
6、 鉴定结论:(1)鉴定人的要求;(2)鉴定结论不能对法律问题进行评价;(3)鉴定结论不具有定案的当然效力,要经人民法院审查。
7、 勘验、检查笔录:(1)勘验笔录,是对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痕迹、尸体等进行勘察检验所作的记载;(2)检查是对活人的检查。
8、 视听资料:(1)形式有三种:录音、录像、电脑贮存资料;(2)视听资料具有一定的优点,但应注意严格审查。
(三)证据的分类:
在理论上,可以对证据进行以下几种划分:
划分标准 | 种 类 | |
1、证据材料的来源 | 原始证据 | 传来证据 |
2、证据的表现形式 | 严词证据 | 实物证据 |
3、证据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作用 | 直接证据 | 间接证据 |
4、证据的作用 | 有罪证据 | 无罪证据 |
(四)证明:
1、 证明对象,即待证事实,包括:
(1) 实体法事实;
(2) 程序法事实;
(3) 证据事实。
2、 证明责任:
(1) 公诉案件中,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又控诉机关承担;
(2) 自诉案件中,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3)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有罪或无罪的义务;
(4) 辩护人不承担证明责任;
(5) 人民法院原则上不承担;
(6) 国家工作人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