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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事诉讼重点难点专题二

来源:233网校 2006年8月17日
专题二: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课本上列举了刑事诉讼的14项机关原则,对此不需不分轻重地全部记忆,只需重点掌握其中较为重要的几项基本原则即可:
(一) 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原则:
1、 掌握“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各自含义;
2、 分析这几项要素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具体体现;
3、 “分工负责”、“相互配合”与“相互制约”之间的关系。
(二) 检察法律监督原则:
重点掌握该原则包含的内容。具体说来,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权主要包括:
1、 立案监督。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人民检察院有权要求其说明不立案的理由或者认为理由不成立通知其立案;
2、 侦查监督。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侦查机关在侦查活动中有无违法行为进行监督;
3、 审判监督。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
4、 执行监督。包括监所监督,执行死刑案件的监督等。
(三) 无罪推定原则: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从而确立了在我国的无罪推定原则。其含义包括:
1、 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力统一由人民法院行使;
2、 人民法院的判决必须依法作出;
3、 案件出现疑难时,应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推论;
4、 但在我国,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讯问有“如实回答”的义务。
(四) 依法不追究原则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1)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的;
(3) 经特赦令免除的;
(4)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的;
(5)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 其他情形。
上述这些不予追究的情形应牢记。
2、后果:当出现上述情形之一时,应当,(1)撤消案件;(2)不起诉;(3)终止审理;(4)宣告无罪。
(五) 刑事司法协助原则:
1、 刑事司法协助的含义;
2、 刑事司法协助的主体:我国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
3、 刑事司法协助的依据:(1)双边条约,(2)多边公约,(3)互惠原则;
4、 刑事司法协助的内容:(1)代为送达文书,(2)代为调查取证,(3)引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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