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提要
刑 罚 的 概 念 |
刑罚及 特点 |
我国的刑罚,是国家为了防止犯罪行为对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与公民合法权益的侵犯而规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刑事立法对犯罪人适用的,建立在剥夺性痛苦基础上的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 |
我国的刑罚具有特下特点:①刑罚的属性。使犯罪人承受一定的剥夺性痛苦,是刑罚的惩罚性质,是刑罚的本质属性。②刑罚的社会政治内容。在我国,刑罚是掌握在代表全国各族人民利益的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手中、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与公民合法权益的工具。③刑罚的法律特征。刑罚是由刑法明文规定的。刑罚还只能由国家的审判机关,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管辖权限和诉讼程序适用。④刑罚的目的性。我国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犯罪。 | ||
刑罚与其他法律制裁的关系 |
刑罚与其他其他法律制裁具有一定联系,但有以下区别:①严厉程度不同;②适用对象不同;③适用根据不同;④确立机关不同。 | |
刑罚的目 |
刑罚目的,是指国家制定刑罚、适用刑罚和执行刑罚所希望达到的目的。 | |
我国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犯罪。我国刑法预防犯罪的目的包含最大限度地减少犯罪和最终消灭犯罪两个层次,还包括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 |
重点与难点
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
项目 |
特殊预防 |
一般预防 |
概念 |
指预防犯罪人重新犯罪。 |
指防止尚未犯罪的人走上犯罪道路。 |
对 象 |
只能是犯罪人,即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人。 |
般预防的对象不是犯罪人,而是没有犯罪的社会成员。这些成员包括: (1)危险分子,即具有多次违法犯罪的历史,有犯罪危险的人; (2)不稳定分子,即自我控制能力较差、免疫力较低,容易受犯罪诱惑或容易被犯罪人教唆、拉拢,具有犯罪倾向的人; (3)刑事被害人,即直接受犯罪行为侵害,可能对犯罪人或者其亲属实施报复的人; (4)其他社会成员,即除上述三种人以外的广大公民。 |
途 径 |
(1)消灭肉体(死刑); (2)剥夺犯罪条件(监禁、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 |
(1)通过制订、适用和执行刑罚,威慑社会上的危险分子和不稳定分子,抑制他们的犯罪意念,使它们不敢以身试法。 (2)通过制订、适用和执行刑罚,表明国家对犯罪的不能容忍,安抚被害人及其家属,以防止报复性犯罪活动的发生。 (3)通过制订、适用和执行刑罚,提高广大公民的法制观念,鼓励他们积极的同犯罪作斗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