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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刑法专题二——犯罪概说

来源:233网校 2006年8月21日

考点提要

 

犯罪是具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与应受刑罚处罚性的行为。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1、社会危害性

社会危害性,是指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侵犯性。这是犯罪最本质最基本的特征。社会危害性是质和量的统一;社会危害性的内部结构是主客观的统一;社会危害性是相对稳定性与变易性的统一;社会危害性是客观性与可知性的统一。

2、刑事违法性

刑事违法性,或称刑法的禁止性,即犯罪行为是违反刑法的行为,是刑法所禁止的行为。

刑事违法性表现为两种情况:①直接违反刑法规范;②违反其他法律规范但因情严重进而违反了刑法规范。

刑事违法性与社会危害性具有统一性。刑事违法性是司法机关认定犯罪的法律标准。

3、应受刑罚处罚性

应受刑罚处罚性是指犯罪行为是应当受到刑法处罚的行为。

只有当违法行为应当受到刑法处罚时,才能成立犯罪:①从立法角度而言,即使刑法明文禁止某种行为,但只要刑法对其没有规定刑罚(法定刑)后果,该行为就不是犯罪。②从犯罪行为的一般性质而言,即构成犯罪的行为通常会受到刑法处罚,但并非任何犯罪都必然受到刑罚处罚,刑法也有构成犯罪而免除刑罚的规定,但免除刑罚是以应受刑罚处罚为前提的;如果不应受刑罚处罚,则不成立犯罪。

项目

分类依据

类别

理论分类

法定刑。

重罪与轻罪。

行为与伦理道德之间的关系。

自然犯与法定犯。

实行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的关系。

隔隙犯(隔时犯和隔地犯)与非隔隙犯。

法定分类

犯罪行为的性质。

国事犯罪与普通犯罪。

主体身份与刑事责任的关系。

身份犯与非身份犯。

被害人告诉对启动刑事诉讼程序的影响。

亲告罪与非亲告罪。

是否有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法定加重或减轻情节。

基本犯、加重犯与减轻犯。

 

重点与难点

 

一、隔隙犯与非隔隙犯

隔隙犯是指在实行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存在时间的、场所的间隔的犯罪。其中实行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存在时间间隔的犯罪称为隔时犯;实行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存在场所间隔的犯罪称为隔地犯。实行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没有时间、场所间隔的犯罪,则是非隔隙犯。

 

二、基本犯、加重犯与减轻犯

基本犯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不具有法定加重或者减轻情节的犯罪。加重犯是指刑法分则条文以基本犯为基础规定了加重情节与较重法定刑的犯罪,其中又可以分为结果加重犯与情节加重犯。减轻犯是指刑法分则条文以基本犯为基础规定了减轻情节与较轻法定刑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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