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讲解】本条给出了犯罪的一般定义。“……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被称作犯罪概念的“但书”,表明犯罪有程度或量的问题。因此分则条文对有些犯罪特意规定程度方面的限制要件,如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罪等,均有“数额较大”的限制;侮辱、诽谤罪等,有“情节严重”的限制;寻衅滋事、遗弃、虐待罪等,有“情节恶劣”的限制;各类经济犯罪中,往往有“销售额”、“偷逃应缴税额”、“非法经营额”、“违法所得”的数量限制。对于一些性质严重的罪行,如抢劫、强奸罪等,虽然没有规定量的限制的,事实上也有限制,如少男与不满十四岁的幼女在恋爱期间,偶尔发生性行为的,情节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如果情节严重的,则是强奸罪,也可以说奸淫幼女是强奸罪中的一种形式。还有一种情形,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强拿硬要少量财物,这个符合抢劫罪的特征,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犯罪,这也是“但书”的应用。
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讲解】本条是故意犯罪的规定。有“希望”危害结果发生和“放任”危害结果发生两种情形。学理上根据所谓“意志因素”把故意分成两种:一种是直接故意,一种是间接故意。直接故意对结果表现出追求意愿,而放任没有对结果表现出追求意愿,只是明知结果会发生但仍不在意,能够接受、认可这种结果。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主要在于意志因素不同:一个对结果有欲求,一个对结果无欲求但能接受、容忍。间接故意通常排斥对结果发生的必然性的认识,就是说假如一个人认识到行为必然要造成某种结果还执意为之,人们通常推断他对这个结果有欲求,而不是不在意。比如说甲某将乙某从直升飞机上扔到地上,知道势必摔死,甲某说我不是希望乙某死亡,我不是直接故意,甲某这种辩解是不能被接受的。既然认识到必然导致乙某死亡,还要推下,那么合理和客观的理解,支配这种行动的主观意志是希望乙某死亡,而不是放任死亡,所以这是直接故意。
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区别的典型例子是,甲某为谋害妻子而在妻子的饭菜中投毒,同时能够认识到儿子有可能与妻子共进午餐。事实上儿子与妻子共进午餐,中毒死亡。甲某对妻子死亡的结果有欲求,是直接故意;对儿子的死亡结果虽无欲求,但又认识到并能容忍,是间接故意。
【特别提示】本条是每年司法考试的绝对重点,2002、2003、2004年都考过。
第十五条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讲解】
1.过失犯罪规定。根据这条规定,过失分为两种:一个是过于自信的过失,一个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二者区别在于是否已经预见,已预见而轻信能避免的,是过于自信;应预见而没有预见的,是疏忽大意。事先对结果发生有无预见、认识,是两者之间的主要区别。正因为如此,过于自信被称为“有认识”的过失,而疏忽大意被称为“无认识”的过失。
2.这里要注意两点:第一,所有的过失犯罪都必须事实上发生了法律上要求的结果,才能认定为犯罪;第二,有没有发生法律上要求的结果,对过失犯罪而言是犯罪是否成立的问题,而不是有没有既遂的问题。因此,对过失犯罪而言,只有罪与非罪的问题,很难有既遂、未遂的问题,也没有犯罪预备、中止的问题。因为本无犯罪故意,谈不上犯罪的预备和放弃。关于过失犯罪有下列说法:
①法律以惩罚故意犯罪为原则,惩罚过失犯罪为例外。所以本条第2款规定:“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这不是罪刑法定原则的重复规定,对于一种“犯罪行为”(分则条文所禁止的行为),通常追究故意实施该行为的刑事责任;只有法律规定过失可构成该罪的情况下,才追究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
②所有的过失犯罪都是结果犯(罪与非罪意义上的结果犯)。
③过失共同犯罪的,不以共犯论处。
④过失犯罪不能作为构成累犯的根据。
⑤过失犯罪没有未完成形态,也就是说过失犯罪没有未遂状态。
3.还要了解过于自信的过失和间接故意的区别,这里比较难把握。在这两种心理下,行为人都预见到了危害结果可能发生,不过过于自信的过失者认为由于其自身的能力和技术条件等因素,危害结果不会实际发生,并且本意上他也不希望这种危害结果真的发生。但间接故意者却是认识到了危害结果要发生,但他不去采取措施避免,而是持一种听任发展的态度。也就是说,间接故意比过于自信的过失的主观恶性大,所以法律对两种心理下发生的行为的处罚不同。这是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具体体现。
4.疏忽大意的过失和意外事件的区别也要清楚:两种状态下行为人都没有预见到危害结果的发生。但是疏忽大意的过失是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能够预见,应当预见,只不过是由于自身的过失没有预见到,而意外事件是行为人在当时的条件下,即使尽到了应有的注意义务,对危害结果的发生也不可能预见到。所以在意外事件情况下,由于行为人没有犯罪意图,即使发生了严重的后果也不构成犯罪。
司考经常要考生区别行为人的心理状态,所以这几种心理的不同一定要注意掌握。
【特别提示】这是考试的绝对重点。考生不仅要熟悉法条,还要能理解和灵活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