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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刑法法条串讲(六)

来源:233网校 2006年8月24日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讲解】数罪并罚有两个要点:一是合并刑的原则,二是数罪并罚不同的情况。 
1.数罪并罚中合并刑的原则相当重要,因为数罪并罚与一罪一罚在第一个阶段是相同的,应分别定罪判刑。例如,犯盗窃罪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判决生效后执行即可;犯盗窃罪和诈骗罪,同样是对两罪分别定罪判刑,对盗窃罪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对诈骗罪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两种情况在此阶段没有差别,只是犯罪数量的不同。差别在于判决生效后,一罪一罚直接执行三年刑罚,而数罪并罚产生如何合并执行三年和五年两个刑罚的问题。这就是数罪并罚与一罪一罚的区别之处,也是数罪并罚的关键。 
2.第69条规定了数罪并罚的原则,要着重记忆,最好背下来: 
①假如数刑中有一个最高刑为死刑或无期徒刑的,就只执行最重的刑罚,其他刑罚被吸收而不再执行;比如,杀人罪被判死刑,盗窃罪被判五年有期徒刑,最后执行死刑,盗窃罪的五年有期徒刑被吸收。这就是“吸收原则”。其前提是被判数刑中有死刑和无期徒刑的,执行死刑和无期徒刑,其他刑罚被吸收而无须执行。 
②附加刑仍须执行,这是简单的累加执行。如果附加刑是几个罚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罚金则按相加数额执行。 
③九种刑罚中,以上就死刑、有期徒刑和附加刑的执行问题已经论述,剩下的有期徒刑、管制和拘役的执行,按照“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决定执行的刑罚。“数刑最高刑期以上”意味着加重刑罚,“总和刑期以下”与“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意味着限制,这就是“限制加重原则”,是对相加原则的限制,又比吸收原则有所加重。例如:甲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怎样合并执行?在总和刑期十五年以下,两刑中最高刑期十年以下的范围内都是合法的。假如判处执行十五年就是相加原则,假如判处执行十年就是吸收原则,但都是不合法的,不符合限制加重原则。一般在实践中此种情况判处十三年、十四年是比较普遍的。这意味着对绝对刑期的限制。有期徒刑是刑罚的主体,限制加重原则就是关于有期徒刑的执行原则,因此,数罪并罚原则中对限制加重原则的掌握是重中之重。数罪并罚的另一个要点是数罪并罚的三种情况。第一种是标准情况即第69条规定的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数罪并罚;第二种是第70条规定的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后的数罪并罚;第三种是第71条规定的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犯罪分子再犯新罪的数罪并罚。 

第七十条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第七十一条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讲解】第70条和第71条的规定是数罪并罚的两种特殊情况。 
1.第70条是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漏罪的,即被判刑之前还有其他罪行没有发现,此时对漏罪实行数罪并罚的方式也很简单,与判决宣告前的数罪并罚是相同的,先分别定罪判刑,后依照法律的规定合并执行刑罚,应该吸收的吸收,应该限制加重的限制加重。两者的差别只在于:判决宣告前的数罪并罚所合并的刑期中没有被执行过的刑罚,对刑罚执行期间的新罪数罪并罚,已经有刑罚被或多或少的执行过一段日期,因此产生了一个减除已被执行刑期的环节。但是这种情况也很简单,只是分别定罪判刑,之后合并执行刑罚,最后只要减除掉已执行的刑期即可。例如:盗窃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执行三年后发现以前有诈骗罪,又判处五年徒刑,决定执行十三年有期徒刑,扣除三年已经执行过的刑期,最后执行十年刑罚。这是所谓的“先并后减”。“并”与判决宣告前的数罪并罚没有差别,多了一个“减”的环节。 
2.第71条是执行刑罚期间又犯新罪,这也属于刑罚执行期间的数罪并罚。因为有一个参与合并的刑罚已经被或多或少的执行过,也存在一个需要把已执行的刑罚减掉的问题。这一点与发现漏罪的数罪并罚没有本质区别。 
两者的差别在于一个技术性的问题上,漏罪的数罪并罚就是在并罚之后将已执行的部分从刑期中扣除,“先并后减”;而犯新罪的并罚是先把已执行的部分从刑期中扣除,之后再合并刑期,所以称为“先减后并”。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需执行。 
【讲解】这一条是关于缓刑的适用条件的规定。适用缓刑的对象只能是被判处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的条件是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特别注意第74条的例外规定,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要了解《刑法》第449条规定的战时缓刑制度有特定的适用条件和结果,完全不同于这里适用的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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