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结果加重犯
所谓结果加重犯,就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具备了基本的犯罪构成,该行为同时又造成一个作为加重法定刑的结果。例如,刑法第263条规定。
常见的结果加重犯有:
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强奸致人重伤、死亡的;
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的;
绑架致人死亡的;
拐卖妇女、儿童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虐待致人重伤、死亡的;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重伤、死亡的;
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破坏交通工具、破坏交通设施、破坏电力设备等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
劫持航空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
劫持船只、汽车造成严重后果的;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
生产销售假药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生产、销售劣药后果特别严重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在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
非法行医致人重伤、死亡的;
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法规实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