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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冲刺重点(刑法学)之共同犯罪成立条件

来源:233网校 2006年9月1日

  (三)同时犯不是共同犯罪

  所谓同时犯,是指二人以上同时同地加害同一对象或实施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如趁火打劫的例证。

  (四)先后实施的相关故意犯罪行为,彼此没有主观联系的,不成立共犯。

  例如,甲将被害人打伤在地,乙路过,将与自己有仇的被害人用刀扎死。

  (五)故意犯罪行为与过失犯罪行为共同造成同一危害结果的,不能成立共同犯罪。

  如:监管人员甲某失职,罪犯乙某乘机脱逃,不成立共犯。甲某可以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乙某构成脱逃罪。间接正犯中“借刀杀人”的案件也存在这种情况。

  (六)事先无通谋的窝藏、包庇行为,窝赃、销赃行为不以共犯论处,但如果事先有通谋的就以共犯论处。

  判断事先事后的标准为犯罪是否既遂。在上游犯罪既遂以前加入的,应当按照共同犯罪定罪处罚。

  除外之外,洗钱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也应当作上述相同的理解。

  (七)“过限”行为不能认为构成共同犯罪。

  过限行为是指在共同犯罪的过程中,其中有共同犯罪人实施了超出共同犯罪故意范围的犯罪行为。过限行为,由过限行为人单独承担责任,其他共同犯罪人不承担过限行为责任。

  例证:

  1.在共同实施伤害罪的过程中,实施了过限的杀人行为。

  2.在盗窃、抢夺犯罪过程中,当场使用暴力转化为抢劫罪。

  3.在盗窃犯罪过程中,实施了过限强奸行为。

  4.在非法拘禁他人行为过程中,实施了过限的绑架勒索行为。

  5.教唆他人重伤被害人,但被教唆人实施了抢劫行为。

  (八)片面共犯

  所谓片面共犯,又称单面共犯,主要是片面地帮助他人犯罪,而被帮助者并不知情。按照传统的刑法理论,片面共犯不能成为共犯,但现在理论界很多人肯定片面帮助犯作为共犯处理。

  假想案例:甲追杀乙,在追杀的过程中,丙发现乙快要跑掉了,在前面设置了一个陷阱和一个障碍,把乙绊倒或者掉入陷阱中,然后甲追上乙,把乙给杀害了。

  分析:在此案件中,丙就是片面共犯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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