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先前行为引起的义务
这是指由于行为人的某种行为使刑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处于危险状态时,行为人负有的排除危险或者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特定积极义务。(先行行为又叫前行行为)
例如,成年人带着儿童游泳时,就负有保护儿童生命安全的义务。
先行行为是否包括犯罪行为,在理论上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先前行为包括犯罪行为,即犯罪行为引起危险也能成为义务来源;另一种观点认为,先前行为不包括犯罪行为,否则会使绝大多数一罪演变为数罪。
先前行为是否包括无过错行为,无过错行为导致了危险,先前行为应当包括无过错行为。例如,小孩在麦垛中玩被插中。
2.行为人能够履行该特定法律义务而不履行
法律规范与法律秩序只是要求能够履行义务的人履行义务,而不会强求不能履行义务的人履行义务。至于行为人能否履行义务,则应从行为人履行义务的主观能力与客观条件两方面进行判断。
三、不作为犯的理论分类:纯正(真正)的不作为犯和不纯正(不真正)的不作为犯
纯正的不作为犯或真正不作为犯,即刑法分则明文规定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
如,偷税罪、遗弃罪、丢失枪支不报罪、属于纯正的不作为犯。
不纯正的不作为犯或不真正不作为犯,即行为人以不作为形式实施的通常作为形式的犯罪。
如,故意杀人罪。
在过去有一案例引起争议比较大,如妻子要自杀,丈夫不救助,置之不理,丈夫能不能构成不作为的犯罪。在实务中,有的定罪,有的没有定罪,定罪的情况妻子自杀是由于丈夫的某种过错行为所导致的。
区分作为与不作为具有重要意义,特别是不作为概念的确立,有利于合理确定犯罪范围,正确区分罪与非罪,在许多情况下,也有利于区分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
四、危害结果的意义
1.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之一。
2.区分犯罪形态的标准之一。
3.影响量刑轻重的因素之一。
危害结果的类型划分:
有的罪是以发生结果作为既遂条件的称为结果犯。
有些罪是以发生结果的危险作为犯罪既遂标准。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刑法修正案把这个罪作了修改,修改最重要的是把这个罪由“结果犯”修改为“危险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构成犯罪。
只要有实施行为而不要求发生结果的犯罪行为,行为实施完毕,犯罪既遂的,这类犯罪称为行为犯。
结果加重犯,刑法在基本的犯罪构成之外规定了要加重处罚的结果,按照刑法分则的具体规定要加重处罚。所以,结果加重犯只能是法定的,也就是刑法分则有明文规定的。还要注意行为人对这种加重犯的处罚结果通常是过失。但是,有些罪也有故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