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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刑法(一罪与数罪)重要知识点(一)

来源:233网校 2006年9月6日
结果加重犯通常是依据分则条文规定确定的,即是法定的。
  (一) 常见的故意犯罪的结果加重犯
  1. 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2. 强奸致人重伤的、死亡的;
  3. 非法行医致人重伤、死亡的;
  4. 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虐待致人重伤、死亡的;
  5.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的;
  6. 绑架致人死亡的;
  7. 拐卖妇女、儿童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8. 放火、爆炸、投毒、破坏交通工具、破坏交通设施、破坏电力设备等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
  9. 生产销售假药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10. 生产、销售劣药后果特别严重的;
  11.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
  12.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
  13. 劫持航空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
  14. 劫持船只、汽车造成严重后果的;
  15.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
  16. 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法规实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17. 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伤的;
  18.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客观上不能退还的;
  19.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
  〔特别提示〕
  故意犯罪的行为人对加重的结果可能是故意的也可能是过失的。
  (二) 常见的过失犯罪的结果加重犯
  1. 危险物品肇事后果特别严重的;
  2.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后果特别严重的;
  3. 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
  〔特别提示〕
  过失犯罪的行为人对加重结果一般是过失的,但是个别也有故意的,如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从表面上看,结果加重犯又构成了伤害、杀人、毁坏财物等罪,但是法律上认为是其基本罪行导致的结果,不作为独立犯罪评价,而是作为基本罪行的加重刑罚的后果,不数罪并罚。而仅仅作为加重某一罪法定刑的情况。在理论上,认为结果加重犯是实质的一罪,即一行为犯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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