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卷一>刑法

司考刑法(一罪与数罪)重要知识点(二)

来源:233网校 2006年9月6日
  (一) 判决宣告前的数罪并罚
  第69条:死刑、无期,吸收原则;附加刑,相加原则;有期徒刑、拘役、管制,限制加重原则;在数刑的总和刑期以下,最高刑期以上,决定执行的刑罚。
  (二) 刑罚执行中发现“漏罪”的并罚
  第70条:死刑、无期,吸收原则;附加刑,相加原则;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先并后减:先按限制加重原则并,后减原判决已经执行的刑期。
  (三) 刑罚执行中犯“新罪”的并罚
  第71条:死刑、无期,吸收原则;附加刑,相加原则;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先减后并:先减原判决已经执行的刑期,再将原判决剩余的刑期与新罪判决的刑期按限制加重原则并罚。
相关阅读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