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未得逞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
意志以外的原因指并非出于行为人的意愿而是遭遇客观障碍,被迫停止。这是区别未遂和中止的根本标志。
比较常见的意志以外的原因:
1.被害人强烈的反抗。
2.被当场发现的。
3.第三人的阻止,比如,来了警察。
4.对于当场发现和误认来人被发现。
5.自身能力的不足,包括本人有严重的生理和心理缺陷的情况。
6.认识错误。
(四)犯罪未遂的种类
对未遂种类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作出不同的划分。
1.根据犯罪人自认为的犯罪实行行为是否实施完毕,分为实行终了的未遂和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2.能犯的未遂和不能犯的未遂
(1)所谓能犯的未遂,就是有既遂可能,只是由于遇到了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既遂。
(2)所谓不能犯的未遂,是指犯罪在具体情况下根本就不可能既遂的情况。具体分为工具不能犯未遂与对象不能犯未遂。
能犯未遂的危害性比不能犯未遂的危害性大。
迷信犯。
未遂犯的刑事责任: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犯罪中止
第二十四条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犯罪中止的成立要件
(一)在犯罪过程中(中止的时间性)
即在从犯罪预备行为开始到着手实行的整个犯罪过程中,犯罪过程包括在犯罪的预备阶段和犯罪的实行阶段。掌握这一特征应当注意:
1.如果犯罪既遂以后,返还原物,赔偿损失,只能算犯罪后悔罪表现,不能成立犯罪中止。
2.如果犯罪过程中遭遇客观障碍,明显地告一段落归于未遂的,一般认定是未遂,不成为中止。例如:甲杀害乙,把乙推到了悬崖摔下去,然后回去,回去后不久,想把尸体运走埋在一个地方,结果发现被害人没有死,此时,他救助被害人,把被害人送到了医院抢救。此时是属于未遂还是中止?如果犯罪的未遂已经出现而且明显告一段落之后,明显的一个停顿阶段之后过了一个阶段,行为人产生悔意,包括救助被害人,这时不能算是犯罪中止。此时实际上犯罪未遂已经成立了;而救助行为可以作为一个量刑情节考虑。如果是在当时连续的情况下能够继续实施而阻止结果发生或者自动放弃的可重复加害的行为,则可以成立犯罪中止。
(二)自动放弃犯罪(中止的自动性)
所谓自动放弃犯罪,就是在认为能够完成犯罪的情况下,出于本人意志自动停止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自动性是犯罪中止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相区别的本质特征。
1.自动放弃犯罪的原因一般是:
(1)真诚悔悟,良心发现而停止。这是比较典型的中止的情况,如被告人与妻子想离婚,离不成,想杀害妻子,他把妻子吃的食物中已经下了毒,一方面良心悔悟,另一方面觉得将来难逃法网,最后把下毒的食物中又倒掉了。
(2)因被害人的哀求、第三人的劝说而停止。
(3)因为害怕而停止的。这个害怕通常是指害怕犯罪作恶遭到报应、受到惩罚,等等。如婆媳不合,儿媳在水缸里下毒,正巧外面电闪雷鸣,自己害怕,后来在婆婆饮用水之前,把水缸砸了,但婆婆与儿媳吵起来,丈夫问是怎么回事,在这种情况下把事实说明了。
2.弗兰克公式:能达目的而不欲与欲达目的而不能
这可以作为判断犯罪中止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区别的一般标准。
能与不能,应该以行为人自己的主观认识为标准。只要行为人自认为在当时的情况下能够把犯罪进行下去而自动放弃犯罪的,尽管客观上不可能完成的,也应当认为是犯罪中止。
3.几种特殊情况的判断:因被害人是自己的熟人而停止(一般视为犯罪中止);因被害人的吓唬而停止(因情况不同而作不同的认定);犯罪过程中因身体疾病而停止(一般认为是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不是自动放弃)。
(三)有中止犯罪的行为(中止的客观性)
中止不只是内心状态的转变,还要求有停止犯罪或积极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行为。具体表现为:
1.在不继续实施犯罪就不会发生犯罪结果的情况下,放弃继续实施犯罪。
2.在实行行为终了,不采取有效措施就会发生犯罪结果的情况下,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防止危害结果发生。
(四)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中止的有效性)
这是犯罪中止彻底有效性的特征。
关于有效地停止犯罪,有两种情况:
(1)未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停止犯罪。
(2)行为实施终了,但即将要发生危害结果之际,及时有效阻止犯罪结果发生。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未能有效阻止犯罪结果发生的,即便有阻止结果发生的积极措施,也不能成立犯罪中止。
(五)中止犯的种类
对中止犯的种类,可从不同角度做不同程度的区分。一般有以下两种分类。
1.积极中止和消极中止
2.预备过程的中止和实行过程的中止
3.实行终了的中止与未实行终了的中止
(六)中止犯的处罚原则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