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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重点、难点汇编《刑法学》六

来源:233网校 2006年9月13日
  司法考试冲刺阶段重点、难点汇编——《刑法学》辅导: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和刑事责任 
  共犯的分类标准:国外刑法通常按分工进行分类,分为正犯(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我国刑法主要按共犯作用进行的分类,适当考虑了分工。按此标准将共犯成为四类。 
  一、主犯及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主犯包括两种人: 
  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就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人; 
  2.其他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包括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和主要的实行犯。 
  主犯与首要分子的关系。 
  主犯的刑事责任,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二、从犯的种类和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根据刑法的规定,从犯有两种人: 
  1.次要的实行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2.帮助犯。在共同犯罪中他们没有参与犯罪的实行,但对于参加其他共同犯罪的实行人起着帮助的辅助作用。 
  从犯的刑事责任: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如,在财产犯罪中,抢劫、盗窃、抢夺这类犯罪中,主犯对成员组织指挥的,是对他组织的全部数额负刑事责任。 
  注意财产犯罪当中主犯与从犯犯罪数额的认定和量刑幅度的确定。 
  三、胁从犯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四、教唆犯的刑事责任 
  教唆犯的成立有两方面的要件:1.有唆使他人犯罪的故意。2.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 
  注意: 
  1.教唆的内容应当是特定的;教唆的必须是犯罪的行为。 
  2.教唆对象也应当是特定对象,教唆没有刑事责任能力人犯罪,是间接正犯,不能成立教唆犯。 
  3.教唆对象通常是本无该犯罪故意的人,但强化他人犯罪意志的行为也可能构成教唆犯。 
  4.教唆的教唆(间接教唆)应当按照教唆犯处罚。 
  如,甲找乙把被害人杀掉。 
  教唆犯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一般原则: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处罚。如果起主要作用的,按主犯处罚;如果起次要作用的,按照从犯处罚。教唆犯一般起主要作用,应按主犯处罚。 
  2.教唆未遂: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没有犯所教唆的罪,通常是指被教唆人没有着手实行所教唆的犯罪行为。 
  3.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行为人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并且该人又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教唆者是间接实行犯,不是教唆犯。对教唆者不应适用从重处罚的规定。 
  教唆犯的罪名。教唆犯虽然有独立的犯罪性,但是它不是一个罪名。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其所教唆的犯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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