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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轻重的量化分析

来源:233网校 2007年2月15日
  所谓罪量就是法定犯罪轻重的数量表现,也即法定犯罪严重性程度的综合评价。学者早就设想过犯罪的量化,但以一国立法全样本为对象的罪量研究从未见诸报告。这可能与罪量研究的三个诘难有关:其一,作为一种社会现象,犯罪到底能不能被量化?按照转换原理,看似不可比的不同事物仍然可以通过某种处理转换为可比的事物。这种转换具有相当的普适性,没有什么事物是不可量化的。当然,可量化并不等于量化得足够精确。第二个诘难是,对刑法分则中的法律条文能否进行量化分析?常见的量化分析对象往往是案例、法律关系主体、证据、痕迹等等。因为这些法律信息具有三个基本特征:第一,它们都是具有同样分析单位因而可进行标准化处理和计算的大规模事件或记录;第二,人们相信,在这些法律信息背后很可能存在着某些规律或关系,等待人们去透视,去揭示;第三,这些法律信息背后到底存在哪些规律或关系,不是显而易见的,而是有待推断并证实的。其实,法条也具有以上三个特征,因此,对法条进行量化分析不仅可能而且必要。第三个诘难是,如何将关于犯罪轻重的定性知识、抽象理论植入具体犯罪的轻重评价并用数量语言表达出来?对罪量分析而言,这个诘难也许是根本性的。

  本研究试图经过先后四个层次上的操作化处理,部分地回答诘难三所提出的问题。罪量概念的第一次分解:由于罪量是犯罪轻重的评价,所以,可将其分解为评价关系、评价标准、评价对象三个维度。这三个维度是并列关系,缺一不可。罪量概念的第二次分解:将评价关系分解为被害人评价罪量和国家评价罪量,将评价标准分解为利益罪量和道德罪量,将评价对象分解为结果罪量和行为罪量。罪量概念的第三次分解:把第二次分解后形成的6个变量继续分解为14个变量,即被害人评价罪量具体化为被害关系、行为类型、加害地位;国家评价罪量具体化为国家被害、犯罪暗数;利益罪量具体化为法定结果、个人风险、利益类型;道德罪量具体化为伦理内容;结果罪量具体化为要件数量、结果趋势、超饱和性、罪过形式;行为罪量具体化为犯罪态度。这14个子变量实际上是对犯罪进行分类的14个划分标准,据此,我们可以在第四次分解中看到36个不同的犯罪类型。罪量概念的第四次分解:根据上述14个标准,将犯罪进一步具体化为轻重不等的36个类型,使得每个法定犯罪都可能进行归类和标准化处理:被害关系。据此可将犯罪分为被迫被害、缺席被害、交易被害的犯罪。据专家问卷统计结果分析,三者权数分别为0.5、 0.3、0.2; 2、行为类型。据此可将犯罪分为强暴力犯罪、偷窃犯罪、欺诈犯罪。三者分别赋权为0.5、0.3和0.2;3、加害地位。据此可将犯罪分为优势犯罪和一般犯罪两种。二者权重分别为0.6和0.4;4、国家被害。据此可将犯罪分为针对国家权力的犯罪、误用国家权力的犯罪、违反国家权力的犯罪。三者分别赋权为0.4、0.35和0.25;5、犯罪暗数。据此可将犯罪分为高暗数犯罪和低暗数犯罪。站在国家评价的立场上,高暗数犯罪的罪量应当考虑给予相对更严厉的反应,赋权为0.65,低暗数犯罪赋权为0.35;6、法定结果。据此,可将犯罪分为危险犯、实害犯、复合结果犯。根据三类犯罪之间的大致差距进行赋权,复合结果犯的权数为0.4,实害犯为0.35,危险犯为0.25;个人风险。按照对个人利益构成的不同影响可以把犯罪分为个人利益犯罪、共有利益犯罪、派生条件犯罪。三者分别赋权为0.4、0.35和0.25;8、利益类型。从这个角度可将犯罪分为危害安全价值的犯罪、破坏经济秩序的犯罪、违背文化规范的犯罪。三者赋权结果分别是0.5、0.3和0.2;9、伦理内容。在这方面有生命否定型犯罪、功利型犯罪、遵从型犯罪之分。分别赋权为0.5、0.3和0.2;10、要件数量。按照犯罪构成要件的数量不同,犯罪分为简单构成之罪和复杂构成之罪。分别赋权为0.6和0.4;11、结果趋势。在这方面犯罪可分为结果离散型犯罪和结果集中型犯罪。前者赋权为0 65,后者赋权为0.35;12、超饱和性。菲利提出了所谓超饱和的概念,据此可以把犯罪分为关联型犯罪和孤立型犯罪。前者赋权为0.65,后者赋权为0.35;13、罪过形式。在这方面,故意犯罪的罪量最大,复合罪过犯罪的罪量居中,过失犯罪的罪量最小,分别赋权为0.5、0.3和0.2;14、犯罪态度。我们可以将犯罪分为积极犯罪和附随犯罪。二者分别赋权为0.65和0.35.至此,我们建构了一个相对比较周延,多个层面,权重不同的综合性量化评价系统,通过一套数量语言和结构框架,这个系统可以在我们的观念世界中近似地模拟和再现应然之罪、理性之罪。这个过程需要经历三个具体阶段:归类、综合、分级。最终,将其结果与法定刑的量化结果对接,得到了中国立法者为每个犯罪开出的一张“报价单”。

  “归类”就是以该系统为模具,对422个法定犯罪逐一进行14次观察,做出422×14=5908次判断,为每个犯罪的罪量综合运算打下基础。“综合”就是根据理性分析所确定的数量关系写出算法模型,计算出每种犯罪的罪量值。该算法模型可以写为:罪量综合指数SCO=评价关系评价标准评价对象。“分级”就是根据罪量研究对精确度的要求,对422个原始罪量值按其大小排序后进行简约处理,归纳为十级罪量各异的定序分组。经过归类、综合、分级,便可构成如表1所示中国刑法中的犯罪“报价单”。人们可以根据这个“报价单”,计算出如果“购买”多大数量的犯罪收益,将“支付”或“投入”多大数量的受罚成本。

  犯罪“报价单”的意义有四:其一,通过“报价单”调整罪刑关系就是在强调配刑过程的规范性、规格性和确定性。这无疑是对配刑活动人为性的某种限制。其二,只有通过完善的“报价单”系统实现犯罪轻重程度上的可度量性和可比性,刑法中等刑异罪、等罪异刑现象的范围、规模、水平、比例才可能显现出来。可见,量化分析使犯罪轻重的比较更具理性化特征。其三,根据犯罪“报价单”,我们基本上可以比较精确检验刑法在多大程度上实现了等级均衡。最后,在不可能也不应当频繁修订立法的情况下,法官可以把某个犯罪在“报价单”中的均衡性评价作为参考,以适当调整具体案件的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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