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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重点知识详解——犯罪形态

来源:233网校 2007年6月28日
  (一)既遂的观念、类型和掌握要领:

  1、观念:既遂:(人)的行为实现分则某条规定的构成要件,直接按该条法定刑处罚。

  既遂实质标准:侵害了法益;重点在侵害法益而非获益(损人利己,多以损人为准)

  形式标准:实行分则犯罪构成全部内容

  2、类型:结果犯、危险犯、行为犯

  3、掌握要领:分则问题、个罪具体掌握

  法条结构分析:

  实体法条款:假定+法律效果,实现假定承担法律效果

  →刑法(实体法)条款:罪状+法定刑→实现罪状按照法定刑处罚→既遂→处罚的基准形态→实行犯→基本的犯罪构成。例:

  1、刑法分则,第232条:故意杀人〔致死〕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故意杀人罪的基本构成:①标准程度:既遂;②标准方式:实行行为)

  2、前款罪的预备行为,可以比照既遂犯(前款罪的规定)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刑法总则,第22条(补充或修正的构成)

  3、前款罪的未遂行为,可以比照既遂犯(前款罪的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刑法总则,第23条(补充或修正的构成)

  4、前款罪的中止行为,可以比照既遂犯(前款罪的规定)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刑法总则,第24条(补充或修正的构成)

  5、教唆犯前款罪的,按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刑法总则,第29条(补充或修正的构成)

  6、帮助犯前款罪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刑法总则,第27条(补充或修正的构成)类型:1、结果犯,2、危险犯(刑法第114条放火…、116条破坏交通工具、117破坏交通设施、118条破坏电力设备、易燃易爆设备),3、行为犯。

  对危险犯:a,一致:不适用未遂。b分歧:如果均以“结果犯”为基准,则危险犯属于未遂在分则另有规定的情况,是未遂但不适用总则未遂规定第116、117、118条。如果以危险犯为基准,则危险犯本身就是一种既遂形态,则该罪之结果犯成为结果加重犯。第119条。

  (二)未遂犯与预备犯的区别:是否“着手”实行犯罪。“着手”:开始实行行为(犯罪)实行行为=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构成要件(客观)行为=严格意义的犯罪行为。

  常见预备行为:总则扩大规定的行为,不直接侵害客体的行为:(1)准备工具,如磨刀、买刀;(2)制造条件:如:(1)选择、调查侵害目标(2)排除犯罪障碍(3)勾结共犯(4)商定犯罪计划、方案(5)接近犯罪目标,跟踪、尾随、守候、接近被害人等。

  罪与非罪:犯意表示(流露)与犯罪预备区别:犯意表示因为没有预备行为,不为罪(无行为无罪)

  (三)实行行为与预备行为的区别:是否分则条文直接处罚的行为:如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行为,对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而言,是实行行为,对于保险诈骗而言,(明知他人保险诈骗而提供)可能是帮助行为。

  貌似预备行为实为实行行为的情况:

  因为实行行为不仅是(1)“人”实施的,而且该人实施的该行为同时还是(2)分则某条规定之犯罪行为。下列情形因为直接被分则条文规定为犯罪行为,故实施下列行为的,属于实行行为。

  1、第102条:为了危害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而(1)“勾结外国”的行为;(2)“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的行为”(背叛国家罪的实行行为)

  2、第103条:“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分裂国家罪的实行行为)

  3、第104条:“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行为:“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行为。(武装叛乱暴乱罪的实行行为)

  4、第105条:“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颠覆国家政权罪的实行行为)

  5、第120条: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的实行行为)

  6、第109条:投保人为骗取保险金而(1)故意虚构保险标的;(2)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的;(3)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的;(4)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的;(保险诈骗罪的实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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