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则
第九章 渎职罪
【复习秘笈】本章也常考,但罪名集中在几种常见渎职罪上。注意除第397条外,凡是有徇私舞弊行为的,罪名中均包含“徇私”或“徇私舞弊”。
◆2002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对渎职罪的主体作了扩大:(1)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2)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3)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第397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注意这是两种主观心态不同的犯罪。滥用职权罪是故意犯罪,玩忽职守罪是过失犯罪。本章的渎职罪都可以分为这两类。
◆第397条与本章其他各条是普通条款与特别条款的关系。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时,适用其他罪名,在无特别规定时,分别适用这两个罪名。
2. 第399条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前罪仅限于刑事案件,后罪仅限于民事、行政案件。《修正案(四)》为本罪增加了一款,罪名为执行判决、裁定玩忽职守罪或滥用职权执行判决、裁定罪。
◆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受贿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3.399条之一:枉法仲裁罪:特殊主体,特殊场合,故意犯罪。
4.第400条私放在押人员罪:包括私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主体为司法工作人员。
5.第402条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主体为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是已经查处的行政违法案件。
6.第411条放纵走私罪:主体为海关工作人员。
7.第417条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是包庇行为,但不定包庇罪。主体为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8.除第399条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而又渎职的,均以受贿罪和该罪数罪并罚。
9.对其他犯罪,了解罪名即可。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复习秘笈】本章是专门规范现役军人犯罪的,历年考得不多。注意几个总则性问题和几个罪即可。
1.现役军人包括解放军人员、武警部队人员、具有军籍的学员、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
2.战时缓刑制度:确有立功表现时,不是不再执行原判刑罚,而是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
3.战时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以战时论。
4.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犯罪对象仅限于武器装备与军用物资,不包含枪支、弹药、爆炸物。(〈刑法〉第438条)。
5.注意434条战时自伤罪——自伤也是犯罪,目的是逃避军事义务。
6.430条军人叛逃罪、431条为境外非法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情报罪、436条武器装备肇事罪——与其他犯罪竞合的问题。这些罪为特殊罪,优先适用这些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