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复习秘笈】本章罪名并不多,但都是重点罪名。除了第276条破坏生产经营罪没有考过,其他罪都多次考过,而且考查得非常深入、细致。对本章犯罪要“精读”,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6月发布的《关于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也是考试重点,要结合法条精读。仔细研究历年真题。
1.第263条抢劫罪:抢劫罪和盗窃罪可以说“每个毛孔都滴着分数(玩笑)”。这两罪仅靠读法条都是不够的,要看司法解释。
◆抢劫罪中的“其他方法”包括采用用酒灌醉或用药物麻醉等。如果行为人不是采用某种方法使被害人不能反抗或不知反抗,而是利用被害人自己的原因(自己喝醉、正在熟睡、因病昏迷等)或其他原因(如被害人被人打昏、撞伤等)造成的不能反抗或不知反抗的状态而乘机获得其财物的,只能构成盗窃罪或其他罪,不能构成抢劫罪。
◆以抢劫罪论处的几种情形:携带凶器抢夺(第267条第2款);犯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为窝藏赃物而当场使用暴力(第269条);聚众“打砸抢”因而毁坏公私财物的首要分子(第289条)。
◆抢劫中杀人的。根据司法解释,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注意司法解释对入户、公共交通工具、金融机构、枪支的解释。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在户内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抢劫罪与绑架罪的区别:在为勒索赎金而绑架中,行为人绑架人质的目的是为了向关心人质人身安全的第三人(如其父母、亲友)勒索钱财;在抢劫中,被抢劫人可能也会被行为人挟持去取钱,但其是向被抢劫人本人要钱。
◆注意抢劫罪的既遂标准: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抢劫罪的意见”,在抢劫中致人轻伤以上或者抢劫到财物的,二者居其一,即为抢劫罪的既遂。
2.第264条盗窃罪:
◆几种新型盗窃罪:盗接他人通信线路、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帐号、密码上网、盗窃网上虚拟财产等。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其盗窃数额应当根据行为人盗窃信用卡使用的数额认定。
◆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价值数额不大,但是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24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电力设备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实施盗窃犯罪,造成公私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盗窃公私财物未构成盗窃罪,但因采用破坏性手段造成公私财物损毁数额较大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盗窃后,为掩盖盗窃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破坏公私财物构成犯罪的,应当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
◆盗窃技术成果等商业秘密的,按照刑法第219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盗窃由他人合法占有的自己的财物,也构成盗窃罪。
3.第266条诈骗罪:
◆诈骗罪最本质的特征在于“骗”,行为人在交出财物时是自愿的,这是诈骗罪与其他各种侵犯财产犯罪最大的不同,也是它与其余12种特殊诈骗罪最大的相同之处。
诈骗罪的行为模式:欺骗——因欺骗而陷入错误认识——因错误认识而自愿处分财产。
◆注意使用了欺骗手段的盗窃行为。一般来说,只要行为人在取得财物时,失主并不知晓的,就定盗窃罪。例如“掉包计”、骗主人离开房间,然后入室盗窃等。
◆能定特殊诈骗罪的,就定特殊诈骗罪。
◆以虚假、冒用的身份证件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造成损失较大的,定诈骗罪。
4.第267条抢夺罪: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论处。但携带国家禁止携带的枪支、管制刀具以外的凶器(绳索等)应是为抢劫准备的。
5.第270条侵占罪——变合法占有为非法所有:自有这个罪名以来,理论界对其构成要件就争议不断。本罪的核心在于行为人起先获得他人财物是合法的,但后来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其非法占有的念头产生于合法占有财物之后。盗窃、抢劫、抢夺、诈骗都没有这个特征。
6.第271条、272条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和分则第八章的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只是主体不同。
7.第273条挪用特定款物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客观方面表现为把特定款物如救灾款、抢险物资挪作其他用途,但仍为公用。如用建防洪大堤的专款建办公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