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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司法考试刑法学辅导讲义(九)

来源:233网校 2007年8月24日
刑法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复习秘笈】除个别罪名外,本章的罪名都是常见犯罪。考试不仅可以考查对这些犯罪自身的掌握程度,也很容易用来设题考查对总则的理解和运用。因此,对本章的犯罪应予以充分重视。

  1.第232条、234条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这两个罪本身没有什么考头,有考头的是各种犯罪行为转化为这两罪的情形。例如暴力抗税致人重伤、死亡的等。请参见犯罪论之转化罪部分。注意间接故意杀人,其主观心态是对死亡结果持放任态度。

  2.第236条强奸罪:常见手段:暴力、胁迫、麻醉、灌醉酒、利用迷信、假借诊治疾病需要;对军人妻子利用职权、从属关系胁迫(第259条第2款)。不能仅仅根据妇女有没有反抗来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明知是精神病人而奸淫的,以强奸论处。强奸罪(犯罪对象为幼女)的犯罪构成要件。

  3.第237条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本罪与强奸未遂的区别:关键是看行为人主观上有无强行奸淫的故意。

  ◆本罪与侮辱罪的区别:侮辱罪的对象一般是特定的,行为人因为某种原因而侮辱特定的人,本罪的对象一般不特定,行为人仅因为对方是妇女而侮辱,一般具有满足自己不良心理(如取乐、挑衅、不健康的性心理等)的目的。

  4.第238条非法拘禁罪:

  ◆ 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按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定罪;未使用暴力而致人重伤、死亡的,仍定本罪,从重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仍定本罪。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也定本罪,并不定绑架罪。

  5.第239条绑架罪
  ◆绑架罪不要求必须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也构成本罪。

  ◆根据全国人大法工委2002年7月24日的答复,14-16岁的未成年人绑架他人并杀害被绑架人的,也要承担刑事责任。

  ◆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其法定刑是绝对刑。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也定本罪。但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则定拐卖妇女、儿童罪。

  ◆注意假绑架真勒索的,此时并无人质的生命安全受到威胁,定敲诈勒索罪。

  6.第240条拐卖妇女、儿童罪:

  ◆注意本罪包容了大量牵连犯罪。对于这些在拐卖妇女、儿童的过程中发生的犯罪,刑法没有规定数罪并罚,而是规定作为加重处罚的情节。

  7.第241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对于在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过程中发生的故意伤害、强奸、非法拘禁、侮辱罪,刑法没有采取第240条的包容方法,而是明确要求数罪并罚。

  8.第242条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这是妨害公务罪的特例,仅对其首要分子以此罪定罪。其他参与聚众阻碍解救的和未采取聚众方法阻碍解救的,仍按妨害公务罪处理。

  9.第243条诬告陷害罪:其成立条件很严格:(1)捏造事实;(2)诬告陷害,必须向有权机关告发;(3)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如果捏造的事实不能使他人受刑事追究(如捏造他人嫖娼),不构成此罪;(4)情节严重。

  10.注意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修正案(四)》增加)。童工指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该行为,造成事故,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11.第245条非法搜查罪:不仅普通人能构成,司法工作人员也能构成。如果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12.第246条、257条、260条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这四个罪和第270条侵占罪都属于亲告罪,受害人告诉的才处理。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相对亲告罪)。侵占罪是绝对亲告罪。

  13.第247条、248条: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这三个罪都存在转化问题。

  14.第254条报复陷害罪:注意区分本罪与诬告陷害罪。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罪对象也是特定的: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报复陷害。

  15.第256条破坏选举罪:是较常见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犯罪。注意其必须发生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

  16.第258条重婚罪:重婚不要求必须领两个结婚证,后婚以夫妻名义同居即可。重婚不是亲告罪。重婚者必须有重婚的故意。

  17.第261条遗弃罪:不是亲告罪。

  18.第262条拐骗儿童罪:必须不是为了出卖、绑架目的。如果为了出卖、绑架而拐骗的,定拐卖儿童罪或者绑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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