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习秘笈】掌握罪名,化整为零,分节记忆、比较记忆。
分则部分的学习一向是个难点。大家都抱怨罪名太多,考得太细,难以记住。对分则的学习首先要把握分则的结构,分清楚各大章,章下再分节或组。第三章和第六章章下有节,一节就是一组互有关系的罪名。在节内比较记忆是非常重要的。其他章未分节,但罪名也可以分为数组。把一组、一节的罪名进行比较记忆,既可以减少记忆的压力,又可以记得比较清楚。实际上,除了个别罪名是要横跨各个章节比较记忆的以外(如第五章第272条的挪用资金罪与第八章第384条的挪用公款罪),绝大部分罪名只需要在本组、本节分类记忆即可。
要注意历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和立法解释,这些都是考试重点。司法解释也都是考试重点,要特别注意老师专门讲到的内容。
分则部分最重要的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以下简称《确定罪名的规定》)。由于最高人民法院的罪名确定的非常具体,除了少量需要详细、深入掌握的犯罪以外,对大部分的犯罪只要掌握其罪名,就可以把握其基本特征。还要注意《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和《补充规定(二)》。定罪时不得适用章罪名和节罪名。
要注意一些分则与总则竞合时,不适用总则的情况:
1.分则有特别规定的帮助、教唆另行定罪,不适用共犯规定的:例如协助组织卖淫罪、煽动分裂国家罪等。
2.必要共犯,不适用总则的规定:例如刑法第103条:对首要分子、积极参加的、其他参加的,适用不同的法定刑,而不是按共同犯罪依照同一法定刑处理。
4.行贿、介绍贿赂、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不适用总则中自首的处罚规定。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1.第103、105、107条资助、煽动的单独成罪;
2.第109条叛逃罪必须是(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在履行公务期间叛逃。军人叛逃罪(430条)是现役军人在履行公务期间叛逃。
3. 第110条间谍罪:三种情况(含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构成间谍罪。
4.第111条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这种行为不属于间谍罪。通过互联网将国家秘密或者情报非法发送给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的,依照本罪定罪处罚;将国家秘密通过互联网予以发布,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398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1.首先要注意使用危险方法进行特定犯罪时,到底是定特定罪还是定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例如盗窃电信设施的、用投毒方法杀人的。基本原则是如果该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就定危害公共安全类的犯罪。
2.其次注意不同犯罪的不同既遂标准。危险犯只需要达到危险状态即既遂。责任事故没有既遂问题,但要造成重大危害结果才构成犯罪。
3.部分犯罪只能由单位构成,但采取单罚制,只处罚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例如第135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137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4.14-16周岁的未成年人,对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应负刑事责任。
5.《刑法修正案(三)》规定了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但列于分则第六章第291条之后,作为第291条之一。
6.第119 条第1款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必须达到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程度。达到就既遂,不要求发生实际的倾覆、毁坏结果。
7.第120条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注意又有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
8.盗窃、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的,罪名不是普通的盗窃、抢夺、抢劫罪。
9.第133条交通肇事罪:
◆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也按本罪论处。
◆区分因逃逸致人死亡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行为。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行为人仅有逃逸行为,仍按交通肇事罪定罪,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追究,将被害人带离现场后隐匿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严重残疾的,应以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注意司法解释规定的过失共犯(参见前面的共犯部分)。
10.重大责任事故罪
◆必须发生在生产过程中。
◆行为人违反规章制度可能是明知故犯,但其并不希望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因此仍属于过失犯罪。
11.瞒报、谎报事故罪:修正案六新增加的犯罪
12.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修正案六改变了构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