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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司法考试刑法学辅导讲义(三)

来源:233网校 2007年8月24日
 (二)危害结果

  1.构成结果与非构成结果:危害结果是否属于犯罪的构成要件。属于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直接决定犯罪的成立与否。例如,过失致人伤害的,只有造成重伤才构成犯罪,而抢劫的,即使没有致人伤亡,也构成抢劫罪,但致人伤亡的,量刑会加重。

  2.危害结果的作用:区分罪与非罪;区分犯罪形态;影响量刑;还会影响诉讼程序:故意伤害造成轻伤的,由被害人自诉;造成重伤的,则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果关系的问题比较复杂,学说上争议较多。简单掌握:

  1.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与哲学上的因果关系并无本质不同。

  2.因果关系具有客观性,与行为人主观上能否预见无关

  3.因果关系仅仅是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础

  要注意:因果关系的判断是“客观的”,而刑事责任是“主客观相统一的”——在判断因果关系时,不要受是否承担刑事责任的影响。

  4.条件说与因果关系的中断

  因果关系的中断是对条件说缺陷的一种弥补。条件说认为,在行为与结果之间,如果存在着“无A即无B”的关系,则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由于条件说会导致刑事责任的扩大化,条件说提出了“因果关系中断”理论来限制刑事责任的扩大化。即承认在某些情况下,某行为虽然与危害结果具有一定的关系,但其与危害结果之间的联系被中断,不再认为它们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1)因果关系中断理论的概念

  因果关系中断理论是指:在因果关系的发展进程中,如果由于介入的第三者的行为、被害人的行为或者某种自然事实,导致了结果发生,那么前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便中断。介入因素成为原因。

  (2)发生因果关系中断的原因

  发生因果关系的中断,通常是因为介入了。a.第三者的行为、b被害人的行为或者c.某种自然事实,并由后者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从而导致前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联系中断。例如某人给受害人投毒,受害人也已服毒后,在毒药尚未起作用时,受害人被另一仇人枪杀。

  (3)中断的认定

  如果前行为对后面危害结果的发生没有起作用,纯粹由后来的介入因素独立、完整地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那么就发生因果关系的中断。

  5.对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参见认识错误部分。

  (四)特定的时间、地点、方法

  在个别犯罪中,特定时间、地点、方法是犯罪构成要件,决定罪与非罪。例如《刑法》第109条和第340条、341条的规定。请注意:即使特定的时间、地点、方法既不决定犯罪的成立,也不决定法定刑的升格,它们仍是量刑的酌定情节。因为它们影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体现行为人的主观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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