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转化犯情形总结
所谓转化犯即行为人实施某一较轻的犯罪行为时,因具有特定情形而使其行为性质发生了变化,转化为较重之罪,不以原行为性质定罪,也不实行数罪并罚。转化犯是刑法分则中的重点考查内容,需要考生特别记忆。本文现将刑法分则中的转化犯情形总结如下:
1.非法拘禁罪转化为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在非法拘禁犯罪行为过程中,行为人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则使原本较轻的非法拘禁行为转化,参见刑法238条第3款规定)
2.收买被拐买妇女、儿童罪转化为拐买妇女、儿童罪(收买后又出卖的,参见刑法241条第5款规定)
3.妨害公务罪转化为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条件是以聚众的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而且该转化仅仅针对首要分子,对该聚众犯罪的其他参加者则不是转化问题,仍定妨害公务罪,参见刑法242条第2款规定)
4.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行为致人伤残、死亡的,参见刑法247条规定)
5.虐待被监管人罪转化为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虐待行为致被监管人伤残、死亡的,参见刑法248条规定)
6.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转化为盗窃罪(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从中窃取财物,参见刑法253条第2款规定)
7.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携带凶器抢夺的,参见刑法267条第2款规定)
8.盗窃、诈骗、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犯罪行为之际,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参见刑法269条规定)
9.挪用特定款物罪转化为挪用公款罪(挪用的虽然是273条所规定的救济、救灾等七项特定款物,但归个人使用的,参见刑法384条第2款规定)
10.聚众斗殴罪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致人重伤、死亡的,参见刑法第292条第2款规定)
11.非法组织卖血罪、强迫卖血罪转化为故意伤害罪(造成他人伤害的,限于重伤害,参见刑法第条规定)
12.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病药品罪转化为贩卖毒品罪(根据刑法第355条第1款规定,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病药品罪转化为贩卖毒品罪有两种情形:一是行为人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提供麻醉药品、精神病药品的,属于走私、贩卖毒品罪的共犯;二是行为人为牟利而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麻醉药品、精神病药品的,属于贩卖毒品,可见前者不要求是否有牟利之意,提供不论是否有偿均使原行为性质发生转化,而后者仅限于是有偿提供的。)
13. 挪用公款罪转化为贪污罪(根据最高法院1998年4月6日《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6条的规定,可以推断有两种情形发生转化:一是主观上不想退还即有能力退还而拒不退还的;二是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可见,如果行为人是无力归还、即因客观原因不能退还的,仍定挪用公款罪,只不过根据该《解释》第5条以及刑法第384条第1款规定从重处罚罢了,而不能转化为贪污罪。)
此外,在做题过程中,还要特别注意转化犯与其他罪数形态的区别。
1.转化犯与吸收犯的区别。两者不同之处在于:第一,转化犯的本罪与转化罪之间,犯罪构成彼此独立且共有某些犯罪构成要件要素,而吸收犯的数犯罪行为的构成之间,没有构成要件要素的重合性和延展性问题。第二,转化犯中重罪形成不可能先于轻罪,总是轻罪转化为重罪,而吸收犯中重罪与轻罪之间孰前孰后不可一概而论,即使是重罪也可能发生在前。第三,吸收犯为处断上的一罪,而转化犯为法定的一罪。
2.转化犯与结合犯的区别。两者不同之处在于:在转化犯中,特定的行为具有的部分构成要件要素事实与前一犯罪(本罪)构成要件要素事实一起,正好填充转化罪的构成要件,本罪与转化罪共有部分构成要件要素,表现为甲罪+部分构成要件要素=乙罪;而在结合犯中,行为人实施的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之构成要件要素一起,组成一个新的犯罪的构成系统,表现为甲罪+乙罪=丙罪。
3.转化犯与想象竞合犯的区别。两者不同之处在于:前者只有一个行为,后者存在一个本罪行为和另一特定不法行为;前者仅在观念上触犯数个罪名,后者在实质上符合数罪构成;前者处断为一罪,后者法定为一罪。
4.转化犯与结果加重犯的区别。两者不同之处在于:前者是实质的数罪而法定为一罪,后者是形式的数罪而实质的一罪;前者中本罪与转化罪虽共有某些构成要件要素但罪质完全不同,后者中加重结果不犯罪构成的性质,犯罪行为的罪质不因加重结果的出现而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