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卷一>刑法

司法考试刑法犯罪主体部分黄金考点及口诀

来源:233网校 2007年9月3日
    一、纯正单位犯总结
  口诀:
  “枪工汇报信、藏血货、私分受行”
  解析:
  枪: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126
  工: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137
  汇:逃汇罪190
  报信:提供虚假财会报告、不依法披露信息罪161
  藏: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327
  血: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334
  货: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380
  私:私分国有资产罪396.1
  分:私分罚没财物罪396.2
  受:单位受贿罪387
  行:单位行贿罪393
  ★注意:按张明楷老师观点,妨害清算罪是不纯正的单位犯,强迫职工劳动罪是纯正的自然人犯
  二、常考纯正自然人犯总结
  纯正的自然人犯很多,如盗窃、抢劫、诈骗等,这里总结的是容易被误认为单位犯的纯正的自然人犯,口诀:
  “贷信抗,券责劳,教消强”
  解析:
  贷款诈骗193
  抗税202
   
信用卡诈骗196
  有价 
证券诈骗197
  重大责任事故134
  重大劳动 
安全事故135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138
  消防责任事故139
  强:强迫职工劳动罪244
  (前三个是重点,属于黄金考点)
  三、未成年人刑事责任能力总结
  口诀:
  “只能8罪名,含8只按8,后抢严重定杀伤,注意准抢和聚首,停止形态都要罚”
  解析:
  1 一般规则:
  “只能8罪名”:即只对刑法第17条第二款规定的“杀伤奸抢卖火爆投”8种犯罪负刑事责任;(“杀伤奸抢卖火爆投”,指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故意杀人、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
  “含8只按8”(未成年人解释第5条):对于其 他严重的故意行为,部分行为符合 17 条第 2 款的规定的,以部分行为所涉八种罪名处罚(即司法解释中所说的“如果同时触犯了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罪名,定罪处罚”)。
  2 例外:抢劫罪1个例外
  “后抢严重定杀伤”:
  未10,“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后抢”指“事后抢劫”,“严重”指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定杀伤”指定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致人死亡罪及故意杀人罪(参见刑法第269条,注意如未达到致人重伤以上程度则无罪)。
  3 注意:
  A “注意准抢和聚首”指准抢劫(刑法第267条第二款之携带凶器抢夺)和聚众打砸抢之首要分子(刑法第289条)仍定抢劫罪。根据未成年人解释第10条推断出来。
  B “停止形态都要罚”指8种罪名的所有停止形态都处罚
  C 特别注意:对于8种罪名外的其他犯罪中的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致人死亡及故意杀人行为,应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致人死亡罪及故意杀人罪。如未成年人有绑架行为的,如绑架行为中包含故意杀人行为的,定故意杀人罪。 
相关阅读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