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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东方:刑法犯罪主体部分黄金考点

来源:233网校 2007年9月6日
三、未成年人刑事责任能力总结

  口诀:

  “只能8罪名,含8只按8,后抢严重定杀伤,注意准抢和聚首,停止形态都要罚”

  解析:

  1 一般规则:

  “只能8罪名”:即只对刑法第17条第二款规定的“杀伤奸抢卖火爆投”8种犯罪负刑事责任;(“杀伤奸抢卖火爆投”,指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故意杀人、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

  “含8只按 8” (未成年人解释第5条):对于其 他严重的故意行为,部分行为符合 17 条第 2 款的规定的,以部分行为所涉八种罪名处罚(即司法解释中所说的“如果同时触犯了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罪名,定罪处罚”)。

  2 例外:抢劫罪1个例外

  “后抢严重定杀伤”:

  未10,“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后抢”指“事后抢劫”,“严重”指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定杀伤”指定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致人死亡罪及故意杀人罪(参见刑法第269条,注意如未达到致人重伤以上程度则无罪)。

  3 注意:

  A “注意准抢和聚首” 指准抢劫(刑法第267条第二款之携带凶器抢夺)和聚众打砸抢之首要分子(刑法第289条)仍定抢劫罪。根据未成年人解释第10条推断出来。

  B “停止形态都要罚” 指8种罪名的所有停止形态都处罚

  C 特别注意: 对于8种罪名外的其他犯罪中的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致人死亡及故意杀人行为,应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致人死亡罪及故意杀人罪。如未成年人有绑架行为的,如绑架行为中包含故意杀人行为的,定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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