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①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第17条;
②正当防卫,第20条第2、3款
③预备、未遂和中止,第22-24条
④共同犯罪,第25-29条
⑤死刑,第48-51条
⑥剥夺政治权利,第55-58条
⑦量刑,第62条(从重从轻),第63条(减轻),第65、66条(累犯),第67、68条(自首立功),第69-71条(数罪并罚原则)。
⑧第72条-77条(缓刑适用、考察、撤销),第78条(减刑的条件),第81条-86条(假释适用、考察、撤销)
⑨第87条-第89条(追诉时效及其延长、起算、中断)
⑩其他规定,第91条(公共财产),第93条(国家工作人员),第96条(违反国家规定),第97条(首要分子),第98条(告诉才处理),第第101条(法条竞合)
(2)分则
①第109条(叛逃罪),第110条(间谍罪)
②第120条(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第133条(交通肇事罪)
③第140条、第149条(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竞合犯的处理)
④第151条第2款(走私文物贵金属),第154条(特殊形式走私),第157条(暴力抗拒缉私的并罚)
⑤第191条(洗钱),第193条、194条、196条、198条(金融诈骗)
⑥第204条第2款(骗税与偷税)
⑦第224条(合同诈骗)、第225条(非法经营)
⑧第238条(非法拘禁)、239条(绑架)、240条(拐卖妇女儿童)、第241条(收买白拐妇女儿童),第247(刑讯逼供暴力取证),248(虐待被监管人)
⑨第263、269(抢劫)、第264、265(盗窃)第270(侵占)、第271(职务侵占)
⑩第305条(伪证),第306条(辩护人妨害作证),第307条(妨害作证),第316条(脱逃)
⑾第318条(组织偷越)、第321条(运送偷越)
⑿第358条(组织卖淫强迫卖淫)
⒀第384条(挪用公款),第385条(受贿),第389、390条(行贿)、第392条(介绍贿赂)、第164条(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
⒁第399条(徇私枉法等),第417条(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
说明:(1)这里的“重点法条”不能与“考试重点”完全等同。有些条文涉及的知识点非常重要,但是因为不适合通过法条掌握,所以没有列出,比如第14条(故意)、15条(过失)、16(无罪过事件)涉及的知识就常常被考查到,只是因为不适合从法条角度掌握而没有列出。另外有的知识点在法条中没有规定,但很重要,比如想象竞合犯、牵连犯、法条竞合犯、认识错误等等,因此,不可把重点法条与重点完全等同。准确点说,这里的“重点法条”是指适合从法条角度掌握的重点。
(2)总则重点法条,有的就是考查重点、要点,有的属于简单考查条文内容,需要适当记忆。
(3)分则重点法条,主要掌握两项内容:①罪状中表述的构成要件。②加重犯、转化犯、数罪并罚一类的规定。比如第198条(保险诈骗):“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对于上述第198条,重点掌握:①罪状中列举构成特征,知道其主体一般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包含单位;②第(一)至(五)项列举的行为表现;③第2款“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④数罪并罚:“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至于具体的处罚(法定刑)则不用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