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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答疑之贪污罪主体问题?

来源:233网校 2008年1月27日
   刑法>贪污贿赂罪
   [问题] 受委派在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单位财产的也可以成立贪污罪吗?那么是否认为非国有单位的财产也是公共财产?
   [解答] 根据刑法 第九十三条 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因此委派的人贪污的,当然构成贪污罪。 
   根据第九十一条 本法所称公共财产,是指下列财产:
   (一)国有财产;
   (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三)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
   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委派的人贪污,侵占刑法91条规定的财产,按照贪污罪论处。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贪污罪有以下特征:①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根据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②必须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才能构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自己利用职务范围内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和地位所形成的有利条件,而不是指与职权无关,只是因工作关系熟悉作案环境、容易接近作案目标等方便条件。③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④在主观上具有贪污的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这是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的主要区别之一。 
   1.国有财产。即国家所有的财产,包括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国有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的财产,以及国有公司、企业、国有事业单位在合资企业中的国家拥有的股份和资产。 
   2.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包括集体所有制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经济组织中的财产,以及按照集体所有制进行管理的一些社会团体的财产。在经济活动中,公民多人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属于合伙人共有,不属于集体所有的财产。 
   3.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这部分资产主要是指服务于学校、残疾人康复中心、养老院以及希望工程等社会公益事业的财产。个人、组织或单位向社会公益事业以及向贫困地区或者特困的个人所捐赠、赞助的款物以及专门用于上述公益事业的各种基金,虽然从财产来源上可能是个人、私营企业以及集体的财产,但因为已经属于并用于扶贫和社会公益事业,实际上已经成为公共财产。 
   4.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这部分财产虽然属于私人所有,但交由国家机关、国有公司、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运输,上述单位就有义务保护该财产,一旦发生丢失、损毁,负有赔偿责任,所以刑法规定将这部分财产作为公共财产来对待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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