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析题的答题思路与方法
1.定罪时:
(1)犯罪的主观心态
(2)一罪还是数罪,是否需要数罪并罚
(3)犯罪形态:各人是否相同
(4)是否共同犯罪,或者仅就某部分犯罪成立共同犯罪
2.量刑时:
(1)是否有特殊身份——年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妇女等;
(2)如果有未完成形态,应当怎样量刑;
(3)如果是共同犯罪,是否区分主犯、从犯、是否首要分子;
(4)有无自首、立功、累犯、缓刑等量刑情节。
二、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主观方面包括罪过、目的与动机。
(一)罪过:对罪过应从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两方面理解,区分故意、过失还是意外事件,要采取三步走的办法:
a.行为人有没有认识到危害结果可能发生?
b.他该不该认识到?(有无认识义务)
c.他想不想让结果发生?把握这三点,就能比较深入地掌握罪过的分类与特征。 直接故意、间接故意、疏忽大意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意外事件之区别:
直接故意:认识到了,追求结果的发生;间接故意:认识到了,但放任结果的发生;疏忽大意:没有认识到,但应该认识到;过于自信:认识到了,但并不想让结果发生。 所以:
(1)如果都认识到危害结果,且都不反对结果发生,直接追求的就是直接故意,放任的就是间接故意;
(2)认识到危害结果了,如果不想让结果发生,就是过于自信;
(3)都没有认识到的,如果能够预见,就是疏忽大意,否则是意外事件。注意认识错误时:如果误把甲当乙杀掉,仍然是直接故意,犯罪既遂。其道理如同偷米时把面偷回来了。这在理论上称为法定符合说。
◆判断能否预见的标准:不能以一般人的标准来判断,也不能以事后标准来判断。应当根据行为本身的危险程度、行为的客观环境以及行为人的知能水平,判断行为人在当时的环境下能否预见结果的发生。 (二)目的与动机:目的与动机一般不影响定罪,但对量刑有一定影响。个别情况下,目的也会影响定罪。如赌博、收买妇女、偷窃、绑架儿童、非法拘禁等。注意这些“个别情况”。
(三)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认识错误包括对法律的认识错误和对犯罪构成事实的认识错误。
1.法律认识错误:无论怎么错,都不影响定罪与量刑。按照法律的实际规定定罪处罚即可。考试论坛
2.对犯罪构成事实的认识错误。这种错误包括对犯罪对象、手段、行为性质和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会影响定罪量刑。 处理原则是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即如果你本来想犯罪,由于认识错误,犯罪不成的,定犯罪未遂,如果你本来不想犯罪,由于认识错误,造成危害结果的,不成立故意犯罪,有过失的,定过失犯罪,无过失的,定意外事件。如果想犯此罪,结果犯了彼罪的,也是按主客观相一致定罪。 注意区分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和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关键在于行为人认识的事实和实际发生的事实是否超出同一犯罪构成的范围。其处理原则仍是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具体分类:想偷枪,偷了普通财物的;以白糖当砒霜的、以砒霜当白糖的(犯罪手段);把人当熊“猎捕”的,把熊当人杀死的的(犯罪对象)等。处理原则都一样。 注意认为盐水会毒死人而故意用盐水毒人的和迷信犯都不构成犯罪。此时,行为人对行为手段并无认识错误。 注意:其实发生认识错误时,主客观不可能统一。真实的做法是:“主客观相统一,偏重主观”。
3.对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 首先掌握因果关系的认定:因果关系的问题比较复杂,学说上争议较多。简单掌握如果A行为和B行为之间具有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二者就有因果关系即可。要明确有因果关系和有刑事责任是两个概念。注意因果关系的中断,只有介入行为独立、完整地引起了危害结果发生的,才构成因果关系的中断。 对因果关系具体样态的认识错误通常不影响犯罪的成立。简单说就是:如果你因我的行为而死,但死法和我想的不同,那我仍然要承担犯罪既遂的责任。如本欲淹死他人,但井里没水,他人被摔死的。
三、共同犯罪
(一)共犯的分类
1.我国的共犯的分类是结合了两种标准的结果: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
2.教唆犯可能同时是主犯、从犯,但不可能是胁从犯。
3.根据西方国家的分类,共犯分为两类:正犯和共犯。实行犯被称为正犯,其他人被称为(狭义的)共犯。行为人利用无责任能力人包括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人的行为、无辜者、不知情者的行为来实行犯罪的被称为间接正犯。
(二)共同犯罪的成立
1.共同犯罪的成立。这是考查重点。其核心就是刑法第25条:“故意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各种考题都是在考察这10个字。
它要求:
(1)必须二人(可以是单位)以上——这二人必须都能为该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2)必须有共同犯罪故意——共同是对犯同一罪有意思联络。
(3)必须有共同犯罪行为——“共同”不是“相同”
2.不构成共同犯罪的几种情况:来源:考试大
(1)过失共同造成同一损害结果的,不构成共同犯罪。 但根据2000年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解释第5条第2款的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这是一个例外规定。
(2)故意犯罪行为与过失犯罪行为不成立共同犯罪。
(3)间接正犯与被利用者不构成共同犯罪。因为双方没有共同故意。
(4)教唆者教唆不能为该行为负刑事责任的人犯罪时,二人不成立共同犯罪。因为主体不合格。例如教唆15岁的人盗窃的。
(5)事先无通谋的窝藏、包庇行为,窝赃、销赃行为不以共同犯罪论处。
(6)“实行(犯)过限”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实行过限”行为是指在共同犯罪过程中,某些共同犯罪人实施超出共同犯罪故意范围的犯罪行为。仅就共同犯罪人所实施的性质相同的部分(或重合部分)成立共同犯罪。
(7)同时犯不构成共同犯罪。
(8)片面共犯不构成共同犯罪。片面共犯,指对他人犯罪行为暗中进行帮助的行为。
(9)先后实施的相关故意犯罪行为,彼此没有主观联系的,不成立共同犯罪。
3.共犯的刑事责任应注意的问题:
(1)对于首要分子的定罪、量刑不以其实行行为为限;
(2)胁从犯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不包括被诱骗和被强制的情形。
(3)对从犯、胁从犯、教唆犯的处罚是从轻还是从重的参照物不是对主犯的处罚,而是依据他们各自的犯罪情节。对从犯、胁从犯是必减原则。对于教唆犯,则是一种必须从重,一种可以从轻或减轻。
4.注意2005年辅导用书中在“共同犯罪”中增加了“共同犯罪的特殊问题”,包括“共同犯罪与身份”、“共同犯罪的认识错误”、“共同犯罪与犯罪形态”。
5.共犯的犯罪形态: 这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认定共犯的犯罪形态应当掌握以下几点:
(1)共犯的犯罪行为是一个整体,无论某共犯实际实施的是犯罪的实行行为还是预备行为,其犯罪阶段都取决于整个犯罪实际到达的阶段。
(2)如果只有部分共犯主动停止犯罪的,这些主动停止犯罪的人只有有效阻止了其他共犯人继续犯罪或防止犯罪既遂结果发生,才成立犯罪中止。如果这些共犯没能阻止整个犯罪的继续进行,则不能成立犯罪中止。
(3)共犯的中止只及于自己。其他人或成立预备或成立未遂。
(4)不存在部分共犯人中止,部分共犯人既遂的犯罪形态。因为共犯要成立中止必须有效阻止整个犯罪既遂。如果整个犯罪既遂了,这些主动停止的共犯也不可能成立犯罪中止。
四、刑罚的体系 不多讲,给大家一个比较表。大家在复习中要自己制作这种小表。
1.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区别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期限 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最高不超过3年 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最高不超过1年 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最高不超过20年终身(以后根据条件可能获得减刑、假释) 执行机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监狱,剩余刑期在1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监狱 是否关押否关押,每月可以回家12天 关押关押 待遇 同工同酬参加劳动的,酌量发给报酬 无偿参加劳动 无偿参加劳动 执行前羁押的折抵一日折抵两日一日折抵一日一日折抵一日不折抵 对构成累犯有无影响无无有有 是否适用假释制度否 否 是是 最低实行执行刑期 无无不少于原判刑期的1/2 不少于10年 说明:适用假释制度的不包括不得假释的情形。
2.死刑
(1)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也不能适用死缓。两种主体采用的标准不同。对不满18岁的人是以犯罪的时候为标准,对怀孕的妇女,是以审判的时候为标准。“审判的时候”包括从羁押到执行的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不仅仅是法院审理期间。“怀孕的妇女”还包括被实施人工流产的妇女。怀孕的妇女因涉嫌犯罪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后,又因同一事实被起诉、交付审判的,应当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2)死刑缓期执行不是独立的刑种,是死刑的执行方式。 死缓的法律后果有3种可能:一是执行死刑:在2年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的,执行死刑,不用等到2年期满,但需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二是减为无期徒刑:2年内没有故意犯罪的,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三是减为有期徒刑:2年内没有故意犯罪还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注意其要求不是是否犯新罪,而是是否故意犯罪。 根据最新司法解释,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或者裁定核准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法律文书宣告或送达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