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公司法
[问题] 有这么一个案例:甲乙丙三人设立一个注册资本为500万元的有限公司,甲乙二人以货币出资,丙以一套机械设备出资,该设备经评估和验资,作价200万,公司经工商登记后成立。后经查实,丙出资的设备价值只有110万,请问对丙如何处理?
一种观点认为丙构成虚假出资罪;
另一种观点认为丙行为系出资不实,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丙仅承担行政和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
各位看官以为如何呢?理由呢?
[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虚假出资罪需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因此是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