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六)》)的规定,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作如下补充、修改:
刑法条文 |
罪 名 |
第134条第2款 |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
第135条之一 |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
第139条之一 |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
第161条 |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
第162条之二 |
虚假破产罪 |
第163条 |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取消 |
第164条 |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取消 |
第169条之一 |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
第175条之一 |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
第177条之一第1款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
第177条之一第2款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
第182条 |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取消操 |
第185条之一第1款 |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 |
第185条之一第2款 |
违法运用资金罪 |
第186条 |
违法发放贷款罪(取消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罪名) |
第187条 |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
第188条 |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
第262条之一 |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 |
第303条第2款 |
开设赌场罪 |
第312条 |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取消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罪名) |
第369条第2款 |
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 |
第399条之一 |
枉法仲裁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