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从2004年调到600分以后,这几年基本情况是这样的,卷二总分150分,刑法占60分,刑事诉讼法占50分,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这个成绩在40分。2007年的比例基本上要保持往年的这么一种情况。
司法考试刑法可能会出现的考点
考点这是大家比较重视的,因为临考试之前,大家都会有这种感觉,哪些东西应该重点复习,哪些东西大家可以不用看,这是考生的一个普遍心态。实际上作为刑法来讲,在司法考试中间,这个考点基本上是固定的。刑法从总体上来讲的话,可以分为总则和分则,刑法学也可以相应分为总论和分论。讲这个刑法学的思考的重点,也大体上可以从刑法总论和分论来进行分别来讲。在刑法学的总论部分,第一部分是刑法论,第二是犯罪论,第三部分是刑事责任论。在刑法论主要会涉及到这么几个考点,首先是刑法的性质、目的,这是一个方面的问题,很重要。另一个重点是刑法的基本原则。还有一个是刑法的效力范围,刑法的性质以及目的这个方面,考生在复习准备司法考试的时候,很多人总是想着那些具体的知识点的把握,往往容易忽视刑法的性质本身,是什么样的一种法律。这种法律它有它什么样的立法目的。实际上这个问题对于理解整部法律,对于我们考生理解司法考试的刑法部分的试题实际上是非常重要的。比如说刑法的立法目的,刑法的立法目的在中国刑法的第一条,开篇就明确规定了刑法的目的。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刑法,我国同犯罪做斗争的具体经验和实际情况制订本法。实际上它已经揭示出来了刑法的目的是什么呢?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惩罚是手段,保护是目的。再结合刑法第二条的规定,我们可以归纳出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刑法目的的把握对于参加司法考试的同学来讲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在司法考试中间,大家会遇到大量的案例分析,不管它出的是单选题、多选题还是案例分析题。包括有的时候,考生对某一个知识点的把握知道了,但是对相关的知识点的联系和区别,就会犯糊涂。这个时候怎么办?实际上最重要的,我感觉,你只要把刑法的目的掌握住了,那么在考试中,遇到很多疑难问题就能迎刃而解。
比如我可以简单的举几个例子,去年卷二单选题出了这么一道题,说是下列哪些选项属于使用假币罪,这个选项中其中有两个,行为人使用假币进行赌博,构成不构成使用假币罪?还有一个行为人在跟别人签经济合同的时候,为了显示自己的经济实力,就用假币给对方看。到底这两个选项中间,因为是一个单选题,其他两个选项很容易就排出掉了。从形式上看的话,跟别人签经济合同的时候,用假币给别人看,这个也是经济行为,用假币进行赌博,这个也是使用问题,从字面上看没有问题。但是问题是哪一个构成假币罪,很多考生就懵了,有的时候实在不知道,就随便挑一个。刑法在规定使用假币罪的时候,刑法第172条,它的立法目的何在?那么我们看一看,这个条文它属于刑法分则第三章的,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而选择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说明刑法规定这一节的立法的目的都是为了保护金融秩序,既然是保护金融秩序,那么你在解释使用假币罪的使用的时候,你就要考虑什么样是使用假币的行为才会扰乱金融秩序。这样以来的话,你就会想,什么样的行为会扰乱金融秩序呢?这两个选项中间,其中一个是签合同的时候给对方看,会不会扰乱金融秩序呢?肯定不会。为什么不会呢?因为它没有进入流通环节。只有进入流通环节的使用假币行为,才会扰乱金融秩序。
A项说的是在赌博的时候使用假币,很显然,他就把这个假币投入流通环节了,这样就会扰乱金融秩序。如果不考虑立法目的的话,这道题选择来,选择去,你是很难下决心的。这是一个例子。
此外,还有很多的题,考生在考场中,在做题的时候,因为内容太多了,考试的时候,学生很容易,就把一些知识点混淆。在这种情况下怎么办?我自己有一个感觉,你只要能够把刑法的立法目的贯穿下去,贯穿到每一个具体环节中间去,那么你在做题的时候,很多情况下,你是用不着去死记硬背那些法条的具体内容的。这个时候你只要把握一点,立法目的是什么?就很容易做这个题了。
比如说我再举一个例子,比如说有一年司法考试卷二,说有一个被告人利用计算机知识盗取了某一个企业的上网的帐号和密码,然后自己盈利,把这个密码卖掉,自己盈利了5000元,但是给被害的企业造成了4万元的经济损失。这个题考的是什么呢?一个是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什么罪?再一个犯罪数额是多少。我想如果做过往年试题的话,考生们还是有印象,这个题定性定为盗窃罪还是没有问题。问题是盗窃数额是按照盗窃人获利额5000来算还是按照被盗窃单位的实际经济损失来算。在这种情况下,可能有的考生想了,人家是盗窃犯罪分子,人家的主观目的就是获取财产,那就以实际获利额来算。所以就打盗窃5000,如果这样想的话,那就错了。因为要想一想刑法规定盗窃罪的立法目的是什么?纯粹考虑行为人自身的获利,这个符合不符合刑法的立法目的。刑法第264条,对于盗窃罪专门规定,当然在法条中间,264条是没有规定,到底是以行为人的获利额来算,还是以被害人的实际损失来算。这种情况下,我们就要考虑刑法的立法目的,规定盗窃罪,既然是要保护财产法益,肯定是被害人一方的财产法益。在计算盗窃损失的时候,肯定要以被害人一方的财产损失来算,所以我们的立场要站正确了。要在被害法益的一方来考虑它的数额。所以出于这样的考虑,我们就很容易得出结论。应该按照被害企业的实际损失,实际损失5万块钱来计算。
我举这么几个例子,考试中间我们还会遇到很多这样的题,遇到这样的题的时候,大家如果拿不准怎么办?就想一想刑法的目的,包括每一个具体犯罪。刑法规定它到底是出于一个什么样的目的。
比如在司法考试中,刑法中间经常出的一个犯罪,就是绑架罪。绑架罪在刑法第239条有规定,在出绑架罪的时候,它会涉及到很多问题。你比如说绑架罪和其他犯罪的区别,比如说和抢劫罪怎么区分,绑架罪和敲诈勒索罪怎么区分,行为人劫取人质以后,向行为人的直系亲属索要财物,如果财物没有拿到手,那么这个绑架行为人的犯罪分子是既遂还是未遂。很多人说钱没有要到手那就是未遂,实际上这样考虑,是没有理解绑架罪的立法目的。绑架罪保护的法益是什么法益?绑架罪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所以绑架罪在于保护人身权利,主要不在于保护财产,出于这样的考虑,对于绑架罪来说,行为人有没有取得财产,倒不是主要问题了。关键就看,这个人身权利有没有受到侵犯。既然这个人质的人身自由已经被剥夺了,人身权利已经受到侵犯了,所以这个绑架犯罪分子就是既遂,即使你没有拿到钱,也是既遂。这是结合立法目的所得出的一个必然结果,如果不考虑立法目的,像这样的题,很多考生在做的时候,可能就很容易犯错误。这是我想在刑法论部分,刑法的目的问题,是很关键的,很重要的,但是也是往往被我们一般的考生会忽视的一个问题。所以我想这是一个很重要的要提示大家注意的。这是总论部分的第一个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