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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齐林老师刑法复习方略—研习历年试题

来源:233网校 2008年3月3日
  (一)研习历年试题 
  历年试题对应试的参考价值最大,是了解考试重点和特点不可或缺的途径。
  1、了解司法考试的特点,有针对性地选择复习资料、确定复习方法:
  (1)广泛复习,不寄希望于押题。40道选择题,每题四个选项,每个选项可能涉及一个知识点,这样计算下来,仅卷面实际考查的知识点就可能达到160个之多。因此复习时保证一定的知识面是必要的。面对琐碎的选择题,押题是不可取的。
  (2)注意考查的角度。注意两个交叉点:A、分则各罪与总则重点的交叉点;B、分则各罪与常见罪的交叉点(区别点)。刑法中每一个重要的制度或者每一个罪名,都包含很多的知识点,比如保险诈骗罪,最基本的就有四个构成要件的知识,另外还涉及数罪并罚、法条竞合、犯罪形态、共犯等共同性问题;另外,刑法的基本制度在具体罪名上可能有不同的特点,如诈骗罪、绑架罪既遂的特点就不同。因此,具体罪名与刑法基本制度(如故意、刑事责任年龄、行为、结果、共犯、未遂、中止、正当防卫、数罪并罚等等)的交叉点往往容易成为考查的角度。
  (3)处理好重要基本点(常考知识点)与知识面(非常考)的关系。
  在重要基本点上出题概率高,每年刑法试题中属于基本点的知识占一半以上,必须扎实掌握。如总则方面:A、刑事责任年龄尤其是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B、主观方面的故意、过失认定,尤其是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的认定,事实错误问题;C、客观方面的行为的基本形式,尤其是不作为行为的特点,构成犯罪的前提条件;D、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认定;E、未完成罪,尤其是预备犯与未遂犯的界限,未遂犯与中止犯的界限,未遂犯与既遂犯的界限,以及未完成罪的责任问题;F、共犯的认定和责任,尤其是一些貌似共犯但不认为是共犯的情况和主犯、从犯、教唆犯的种类和责任;G、罪数形态,如对想像竞合犯、牵连犯、继续犯、吸收犯等的理解和运用;H、累犯;I、自首犯立功的认定与处理原则;J、数罪并罚的原则和数罪并罚的三种情况;K、缓刑、假释的适用与撤销;L、死刑、罚金刑的适用等。分则方面如:侵犯财产类犯罪、侵犯人身权利类犯罪、贪污贿赂类犯罪等。
  (4)善于对不同问题作不同程度地掌握。对于重点问题,应当深入、细致、全面掌握;对于面上的问题,只需要浅浅地了解就足够了。对于一些法条和司法解释的特殊规定,则记住即可。即所谓“面面俱到、程度不同”。
  2、测一测自己还有什么不足,予以弥补。虽然每年试题的风格有所不同,但通过了解历年试题得出的总体印象,不会有太大的偏差。所以,全面、深入研习历年试题,甚至包括从1986年开始举办律师资格考试以来的历年试题,是掌握考试特点的有效途径。
  3、研习历年试题应讲究方法
  (1)着重了解考查的知识点和考查的角度,不要太在意答案。因为时过境迁,立法、司法、理论会有较大变化,导致答案发生变化,这不奇怪。法律总是要适应社会生活的变化与时俱进的。只是不要被过时的结论所误导、也不要因为结论过时而丧失研习的兴趣。
  (2)注意每年试题风格存在着波动。有时偏重于理论又是偏重于法条。
  此外,就是适当作一点练习。大家想一想应对高考、托福考试的方法,“题海战术”不可或缺。司法开始也可沿用此战术。不过一定要注意法律考试的人文特色,不可斤斤计较个案的结论、钻牛角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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