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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答疑之采取破坏易燃易爆设备方法盗窃案认定

来源:233网校 2008年3月4日
    司法考试>刑法
    [问题]某人采取破坏石油管道设备方法盗窃原油的案件的定性
    A 盗窃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B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答案选B,我认为应选A,如果说如何处罚,选B才对。请给予解答。
   [回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在实施盗窃油气等行为过程中,采用切割、打孔、撬砸、拆卸、开关等手段破坏正在使用的油气设备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的“破坏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 实施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造成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或者十人以上轻伤的;
   (二)造成井喷或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
   (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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