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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齐林教授谈“犯罪中止”

来源:233网校 2008年3月24日

  2.主客观发生不一致的情况如何认定:
  (1)犯罪人自认为可以把犯罪进行下去,但客观上发生了注定犯罪要失败的原因,罪犯不知,又自主放弃犯罪的,可以成立犯罪中止。
  例如,甲投毒杀害妻子乙,甲后来反悔,就把妻子送到医院抢救。医生在抢救时,发现甲投放的毒药根本没达到毒死的量,但甲并不知道这一情况,且危害结果没有发生,这时甲的行为也是成立中止的。
  再如,甲潜入财务室盗窃,半天没有打开保险柜的锁,心生悔意,就主动放弃。客观上保险柜里并没有钱,但甲不知道,时也是成立中止的。
  (2)客观上有可能犯罪既遂的,但是行为人主观上发生了错觉、幻觉,误以为遇到了严重了障碍,不可能进行下去,这时不得不停止,这种情况认为是意志以外的原因,应认定为是犯罪的未遂。
  例如,罪犯正在盗窃时,听到了风吹草动,以为是有人来了,吓得赶快就跑掉了。这就应归于犯罪未遂。
  (三)中止的表现
  1.刚刚着手实行,通常只要行为人停止继续作案,就认为是中止的表现,这是消极的中止。
  2.犯罪行为实施终了,已经造成了一定的危险状态,只是危害结果还未发生,这时行为人只是停止是不够的,还必须付诸行动积极地阻止危害结果的发生,这种情况叫做积极地中止。
  (四)彻底有效性
  彻底有效性是指,彻底地放弃了犯罪意图或者有效地阻止了危害结果的发生。其中的有效性是指必须要阻止既遂的结果发生,如果行为人后悔了,放弃犯罪了,并且积极阻止了危害结果的发生,但终因阻止无效,危害结果还是发生了,构成犯罪既遂,就没有可能成立中止的机会了。
  例如被害人已经将行为人投放的毒药吃下去,行为人要成立中止,不仅要求有积极地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表现,对被害人进行抢救,而且要求抢救有效,使被害人因为抢救行为没有发生危害结果。但是,如果抢救无效,最终被害人死亡的结果还是发生,就构成故意杀人的既遂,没有中止的余地,最多算是有悔罪的表现。
  (五)犯罪撤退与犯罪中止的区别 源:www.examda.com
  行为人在进行犯罪的准备或实行犯罪的中间,所侵害的对象发生了变化,出现了犯罪难以进行下去的障碍,因而撤出犯罪的称为犯罪撤退。犯罪撤退通常按照未遂犯、预备犯处理,不认为是犯罪中止。
  例如,甲某等人晚上准备盗窃一银行,事先采好点,要等到下午下班后银行没人的情况下去盗窃。到了晚上8点多钟,到了银行以后,发现银行大楼灯火通明,银行工作人员正在加夜班,这时情况与甲某等人预先的发生变化,犯罪无法进行,于是甲某等人离开。甲某等人的离开看似是主动的,实际上是被动的,因为他们侵害的对象出现了其意想不到的情况。甲某等人的行为属于预备犯。
  还有一种情况是出于思想观念发生了变化,这种情况撤出犯罪的,认为是自动的。
  例如,甲持刀去杀乙,走到半路的时候,看到路上有严打的标语,还看到街上有联防队员在巡逻,甲感到害怕就回去了。这种情况下,甲并没有见到被害人,路途中见到的情景并不是侵害对象发生变化,使甲的犯罪发生困难,而是途中的情景使甲的观念发生变化,害怕受到惩罚而停止犯罪,应认为是自动放弃。
  (六)犯罪形态的细节问题
  1.一般认为犯罪的未完成(预备、未遂、中止)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因为对于过失犯罪而言,通常无所谓犯罪预备、未遂问题,因为没有犯罪的意图,而且过失犯罪要求发生结果,犯罪才能成立。因此对于过失犯罪而言,只有成立与否的问题,没有既遂、未遂的问题。在我国的过失犯罪中,只惩罚结果犯,不惩罚危险犯,就这个意义而言也不成立未完成,只有成立或不成立犯罪,结果既成事实就构成犯罪,没有既成事实就不构成犯罪。
  间接故意与过失有类似的特性。行为人放任结果,事实上发生了,才追究间接故意的结果,如果事实上没有发生的,通常不追究间接故意的罪责。因此,间接故意也没有预备、未遂、中止的问题。
  2.犯罪既遂的判断
  犯罪既遂的形式标准,看行为人有没有完整实现犯罪构成的基本事实。实质标准是对客体造成已然的侵害或可能的侵害。但不能单纯地根据有没有造成犯罪结果,作为区分既遂和未遂的唯一标准,这对结果犯是适用的,但对危险犯是不适用的。另外,不能根据犯罪人有没有实现犯罪目的作为既遂的标准。
  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罪,是以出卖为目的,但实际上法律要求只要实施了拐骗、中转、收买妇女儿童行为之一的,就认为是既遂。因此,有没有实际卖出并不影响既遂的成立。
  (七)未完成罪的处罚原则
  1.犯罪中止,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这里的损害不是既遂的损害),应当减轻处罚。
  2.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除处罚。
  3.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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