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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学》之交通肇事罪和其他罪的区别

来源:233网校 2008年4月5日
  一、交通肇事罪(逃逸致人死亡)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区别要点:交通肇事罪(逃逸致人死亡)仅有消极的不救助行为;而故意杀人或伤害罪行为。(1)有积极行为,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①隐藏或者②遗弃;(2)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因为遗弃、隐藏,使被害人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地。注意,对这种情形在不能证实具有直接故意的情况下,如果事实上没有发生“死亡或残疾”结果的,不应按照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未遂罪处罚。
  二、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
  要点是,如果故意使用驾车撞人的方法,在公共场所故意撞死撞伤多人的,应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另外,故意使用驾车的方式杀害、伤害特定人的,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三、交通肇事罪与其他过失犯罪的区别:
  要点是认定责任的依据是否“交通管理法规”。厂矿企业的专用机动车辆、施工车辆以及军队的军用车辆等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因为违反交通规则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以交通肇事罪论处。如果是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之外,非因违反交通规则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134条(重大责任事故)、第135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第233条(过失致人死亡)以及第436条(武器装备肇事罪)等规定定罪处罚。
  注意:新《道路交通管理法》第77条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办理”,这一规定扩大了适用交通规则认定事故责任的范围也就相应扩大了交通肇事罪的范围。因此,不论车辆事故发生于何种场所,只要交通管理部门适用交通安全法认定事故责任,认为构成犯罪的,一律按照交通肇事罪认定处罚。如果不是或不能适用交通安全法认定事故车辆责任的,可以其他罪处罚。一般而言,适用有关生产安全规章认定责任的,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处罚;适用生活常理认定责任的,只能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重伤罪定罪处罚。
  在掌握重点法条的基础上;考生应当在重要的知识点上多下功夫。刑法理论中的重要知识点大致包括以下内容:
  刑法总论部分:
  1、刑法的空间效力(对地域的效力、对人的效力)问题;
  2、犯罪故意(直接故意、间接故意)、犯罪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意外事件、不可抗力的认定;
  3、刑事责任年龄,尤其是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者应当负责任的范围;
  4、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
  5、犯罪预备、未遂和中止的区分;
  6、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共同犯罪人(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的认定和处罚;
  7、刑罚种类: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的适用条件;
  8、刑罚的具体运用:量刑情节、累犯、自首、立功、数罪并罚、缓刑、减刑、假释、时效。尤其是累犯、数罪并罚、缓刑和假释制度;
  9、其他。如刑法理论中居于核心地位的犯罪构成理论、有关定罪量刑的一般理论、罪数的理论,也是考试中经常涉及的内容。
  刑法分则部分:
  就具体的罪名而言,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危害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侵犯财产的犯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是传统的考查内容,每年考题均有涉及。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般也会有选择题会涉及,考生应予以重视。危害国家安全罪、军人违反职责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考试的可能性小,考生原则上可以忽略此部分内容,将刑法典的相关法条简单地熟悉一下即可,例如危害国家安全罪一章中,除了叛逃罪、间谍罪等有限的几个罪名外,其他罪名在考试中基本不涉及。
  具体而言,在刑法分则部分比较重要的罪名大致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罪、故意伤害罪、妨害公务罪、行贿罪、重婚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挪用公款罪、伪造货币罪、使用假币罪、出售、购买假币罪、走私假币罪、运输假币罪、受贿罪、盗窃罪、抢劫罪、侵占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强奸罪、故意杀人罪、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传播淫秽物品罪、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诈骗罪、奸淫幼女罪、骗取出口退税罪、合同诈骗罪、票据诈骗罪、拐卖儿童罪、拐卖妇女罪、遗弃罪、贪污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间谍罪、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使用假币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抢夺罪、盗伐、滥伐林木罪、贩卖毒品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等。
  对刑法分则的复习,需要注意:(1)将分则理论与刑法总论结合起来思考问题,切忌分割刑法总论与刑法分论;(2)注意准确界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3)培养解决案例的实际能力,因为现在司法考试中的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不定项选择题实际上都是一个简短的案例题,而并不是只在案例分析部分才出现案例题。
  例如多选第47题: 考试大论坛
  结合犯罪构成理论以及刑法分则的相关规定分析,以下案件哪些不构成侵占罪:
  A、某游戏厅早上8点刚开门,甲就进入游戏厅玩耍。发现6号游戏机上有一个手机,甲马上装进自己口袋。然后逃离。事后查明,该手机是游戏厅老板打扫房间时顺手放在游戏机上的。甲被抓获后称其始终以为该手机是其他顾客遗忘的财物
  B、乙知道邻居肖某的8岁小孩被他人绑架,肖某可能会按照歹徒的要求交付赎金,即终日悄悄跟随在肖某身后。某日。见肖某将一塑料口袋塞入某桥洞下,即在肖某离开10分钟后,将口袋挖出,取得现金20万元
  C、丙到某装饰城购买价值2万元的装修材料,委托三轮车夫田某代为运输。田某骑三轮车在前面走,丙骑自行车跟在后面。在经过一路口时,田某见丙被警察拦住检查自行车证,即将装修材料拉走倒卖,获款4000元
  D、丁闲极无聊在一自动取款机按键上胡乱敲击。在准备离开时,丁无意中触动了一个按钮,取款机即吐出一张100元钞票,丁见此情景,就连续不断地进行操作,直至取出现金1万元,然后迅速离去。
  本题主要考核侵占罪和盗窃罪的区别。
  A项甲被抓获后称其始终以为该手机是其他顾客遗忘的财物,但是该游戏厅当时刚开门,还没有其他顾客进入,所: 以其辩解没有道理。甲属于将有人占有的财物,以窃取的方法,非法占为己有,应成立盗窃罪。
  B项肖某按照歹徒的要求塞入某桥洞下的赎金,仍然由其占有。乙有盗窃的故意,也有相应的行为,应成立盗窃罪,而不是侵占(埋藏物)罪。
  C项丙委托三轮车夫田某代为运输财物,并亲自陪同。此时,财产仍然由其主人丙占有,田某乘被害人无暇顾及之际,非法取得财物,应当成立盗窃罪。
  D项丁无意中触动了一个按钮,取款机即吐出一张100元钞票,丁偶然取得此财物,本不构成犯罪。但在发现自动取款机有缺陷时,连续不断地进行操作,直至取出现金l万元,属于犯罪故意支配下的盗窃行为。
  所以,ABCD项均应成立盗窃罪,而不是侵占罪。 http://ks.examda.com
  本题的答题依据:《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2003年版),第3 l~32页;以及《刑法》第264条(盗窃罪)、第2 7 0条(侵占罪)的规定。
  第三步。记忆重要的立法、司法解释。重点突破案例分析题
  在熟悉重要的刑法条文,掌握刑法理论上的重点,有一个比较好的知识基础以后,考生有必要关注一些重要的司法解释规定,巩固、深化自己的知识体系。司法解释的内容比法条要详细,也常是出题的对象,如司法解释关于盗窃罪、抢劫杀人如何处理,挪用公款、自首认定的规定等,都十分详细;还有的司法解释中的一些规定较为特殊(如关于交通肇事罪的解释),这些都需要考生掌握。
  刑法中的案例分析题与选择题相比,更偏重于对基本知识的掌握和运用。案例分析题一般不出偏题,但对灵活运用所掌握的知识要求较高。特别是刑法这种理论性很强的科目,对考生的综合判断能力要求更高。案例题的命题趋势是越来越细致、越来越灵活,但万变不离其宗,只要立足于法律条文,充分运用一些重要的刑法理论,许多难题都可以迎刃而解。
  案例分析题一般都是考刑法学中最重要的内容或者是法条中极其特殊的规定,即最基本的概念或法律规定,只要把概念和法律规定理解透彻,应试时就会比较有把握。在阅读案例题的内容时,必须保持高度的谨慎,准确辨识出题人设置的种种陷阱,看该案例有几个基本的内容,真正明白出题人的意思,“投其所好”地答题,然后考虑每一个内容涉及的概念或法规,将这些概念或法规明确地串连、回忆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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