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绪论
一、对“刑法”的基本认识
(一)刑法之渊源及分类
● 刑法渊源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
● 刑法分类包括狭义刑法与广义刑法、普通刑法与特殊刑法
(二)刑法之法律特征
● 调整和保护利益的广泛性与不完整性
● 最后手段性(其他部门法的补充性)
● 保障性(其他部门法的保障法)
(三)刑法之机能
● 保护法益机能
● 保障人权机能
(四)刑法学基本体系
刑法学知识体系的基本构架
刑法学就是关于犯罪与刑罚的问题,刑法总则是关于犯罪与刑罚的总体设计,刑法分则是关于犯罪与刑罚的具体落实。从学科体系以及总则的基本构架上看,大致可以可以作出这样的勾画:
基于刑法学科体系、重要基本理论与基本制度的分布,以下均以重要的专题为主进行讲解。
二、刑法基本原则
刑法基本原则(第3、4、5条)不仅对刑事司法而且对刑事立法也具有指导和制约意义。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对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解:
1、基本内容;
2、意义与价值
●是人类迈向法治的第一步、而且是最重要、最关键的一步,即推动法治原则的形成;
●被写进国际公约、国际上普遍承认的司法原则
●不仅是刑法原则,也是一个宪法原则
3、主要要求(派生原则)
●法律主义(成文法主义):行政规章能否制定罚责?习惯法能否成为刑法渊源?
●禁止事后法:禁止重法(即不利于被告人的)溯及既往
●禁止有罪类推(解释)
●禁止绝对不定期刑
对于我国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总体上还应注意以下两点:
一是虽然不少教科书与辅导材料中对刑法基本原则的表述有五六个之多,但刑法明确规定的就是三个,其他的如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罪责自负原则、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等都不属于刑法明确规定的;
三是注意对三大基本原则的考查方式,基本都是间接性的,所以要求大家脑海里应当有罪刑法定的观念,而不是仅因为某种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十分严重就定罪处罚,再如,我国刑法典对犯罪中止、犯罪预备、犯罪未遂、未成年人的犯罪规定了不同的处罚原则,其主要体现的就是罪责刑相适应这一刑法基本原则。要充分理解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对于罪刑关系的决定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