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犯罪主观方面——罪过问题
(一)主观罪过基本内容
从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两方面分析。不同内容的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相结合,形成直接故意、间接故意、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四种罪过形式。
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有不同的结合方式,具体可用下图表示:
(二)罪过之间的相互区别
对犯罪主观方面掌握的关键点在于几种罪过相互之间以及与意外事件等的区别
1、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①认识因素内容与程度不同;②意志上对结果发生的态度不同;③特定的危害结果发生与否对行为的定性处理不同。
2、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的区别:①认识因素的程度有些不同;②最关键的是意志因素不同:对结果有无否定、反对的态度并凭借了一定的避免条件或措施。
3、过于自信过失与疏忽大意过失的区别:认识因素上的差异——对结果的发生有无认识。
4、疏忽大意过失与意外事件的区别:关键点为是否要求行为人应当预见到危害结果的发生,即行为人知否具有注意义务、是否具备注意能力,其判断的标准是在一般人的基础上,兼顾行为人的职业、工作、特定环境场合等特殊要素。
(三)认识错误问题
包括法律认识错误与事实认识错误,法律上的认识错误如将有罪行为误认为无罪行为、将无罪行为误认为有罪行为、以及罪行定性与处罚轻重的误认,一般不影响定性量刑。
事实上的认识错误包括对客体错误、行为对象错误(构成要件之对象错误、非构成要件之对象错误)、手段或工具错误以及因果关系错误。对于前三者,基本上遵循这样的一条线索来处理:即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犯罪故意,如果有,则或者是犯罪既遂或者是犯罪未遂;如果没有犯罪故意,则或者是过失犯罪或者是意外事件;而对于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不影响定性量刑。